融钰集团: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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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已于会前获取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审慎分析,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方
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常
州燕潞永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燕潞永乐”)系公司的关联方,
燕潞永乐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公平、
公正、公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由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
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同
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邱   新
  姜   琳
  陈亚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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