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
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
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及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股东代表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年的或因其他
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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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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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
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
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
列席董事会、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等定期报表
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书面阐
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
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参照上述程序对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及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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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
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提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
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在通知全体监事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召开临时监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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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
要档案妥善保存。监事既不在会议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七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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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与《公司章程》有同等效力,与《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GDR 在【】上市交易之日
起生效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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