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
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本
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
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离职。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74 人调整为 73 人,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240.52 万股调整为 238.66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保持不变,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 300.65 万股调整为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以上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及技术人员,均已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
以 15.08 元/股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8.66 万股限制
性股票。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