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与安徽TCL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合同,有助
于加强公司管理,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通过
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亦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业务外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
项。
独立董事签名:
李志东 杨丽芳 陈长生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