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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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13:00 开始
?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工业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
公司(新厂区)6 号楼四楼会议室
? 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 9:15-15:00。
? 会议召集人: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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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依据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的最新规定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回购注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修订,为适应公司后期可持续性发展,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和监管政
策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事项涉及三次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分别为公司于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对 4 名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员工所持有的
元,总股本由 168,306,000 万股变更为 168,219,000 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对 4 名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员工所持有的
股票的回购,公司注册资本由 168,219,000 元变更为 166,836,600 万元,总股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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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对 6 名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员工所持有的
元,总股本由 166,836,600 股变更为 166,777,200 股。
综合上述三次减资事项,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
万股,同时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股本变更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以下修订,除下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因新
增、删除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公司系由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255499827N。 信用代码为 91331000255499827N。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677.72】
【16,830.60】万元。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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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830.60】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6,677.72】万股,
股,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股份的事项;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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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供的担保;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的担保。 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包括对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包括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
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在 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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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超过 500 万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四)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过 500 万元;
(五)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六)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算。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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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程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意见及理由。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由。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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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得变更。 更。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决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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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的股份总数。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配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 利。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配合
限制。
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删除】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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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会议记录。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自己的投票结果。 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公司形式的方案; 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 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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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会批准。 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事项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事项(受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过 100 万元;
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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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六)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三十九条所规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 万元。
规则:
(七)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
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 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若设立独立董事的,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
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设立
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 同意。
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七)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
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但低于 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八)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
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拟与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 3000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易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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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计算。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九)财务资助:除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
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外,其
余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财
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财务资助审议
程序。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新增】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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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制。
上述报告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
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相关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备案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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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请见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2022 年 9 月)。
本议案已经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请见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2 年 9 月)。
本议案已经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
的制度请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元泵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2 年 9 月)。
本议案已经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请见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2022 年 9 月)。
本议案已经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