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22-065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上海鑫众 82%股权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与上海茂静因股权转让事项发生纠纷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星创业”)
与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茂静”)于2019年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13,940万元的价格向上海茂静转让持
有的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众”)82%股权,转让后上
海茂静合计持有上海鑫众82%股权。2020年3月23日,公司与上海茂静就本次交易
涉及的上海鑫众分红款的支付、股权交割以及剩余18%股权的处理进行变更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后,上海茂静按照协议的
约定向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合计11,609.4万元,但是上海茂静未按照协议的约
定向公司支付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2,330.6万元。
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2月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华星创业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2330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1月
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164355元,由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16元,被告上
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608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
被告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判决书》生效后,上海茂静未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后公司向浙江
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公司与上海茂静达成和解方案
现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与上海茂静达成执行和解方案于2022年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
《执行和解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上海茂静承诺在2024年3月31日前分七期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款
(1)上海茂静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向华星创业支付
股权转让款500万元;(2)上海茂静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
转让款430.6万元;
(3)上海茂静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
款300万元;(4)上海茂静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款300
万元;(5)上海茂静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
(6)上海茂静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7)
上海茂静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
与上海茂静办理82%股权质押解除手续。
费用,则华星创业有权申请法院对上海茂静按《判决书》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
双方确认上海茂静已支付的款项按以下顺序进行抵扣:
(1)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份债务利息;
(2)执行相关费用;
(3)逾期付款违约金;
(4)股权转让款本金。
期股权转让款500万元以及协议各方权利机构批准后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经收到上海茂静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500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和解协议》已经生效,对方已经支付首期款项500万元,具有一定的
履约诚意,公司后期将督促对方按照协议履约,积极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将持
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