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子洁能: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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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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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座 9-1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总机:0571-87006666 传真:0571-87006661
                   网址:www.zjblf.com
关于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2)法意书第 0227 号
致: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西子洁能”)
州市上城区大农港路 121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西子洁能的委托,指派郑梁、贾晨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子洁能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子洁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西子洁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西子洁能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西子洁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采取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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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2:00 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9:25,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的《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方式、投票规则、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并告知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
及会议联系方式、会议费用、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股价格相关事宜的提案》
   上述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22 年 9 月 17 日发布
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
修正西子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等相关公告中分别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共计
   (1)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股份共计 163,364,600 股,占西子洁能总股本的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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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股份共计 7,344,058 股,占西子洁能总股本的 0.9935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
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0,600,458 股,反对股份数 108,200 股,弃权股份
数 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9366%。
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 170,600,458 股,反对股份数 108,200 股,弃权股份
数 0 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9.9366%。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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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子洁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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