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盛路通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
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和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
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褚庆昕 傅恒山 周润书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