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事项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李开国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未发现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李开国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现象,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李开国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同意提名李开国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付于武 刘 斌 刘凯湘 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