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 内部审计规定

证券之星 2022-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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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本公司
具有管辖权限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
承办或参与公司内部审计业务,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为公司独立内部审计机构,遵照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
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专
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借用公司
相关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
权和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
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
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和本企业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充
分保证。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并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内部审计人员相应工
作补贴。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为目的,
可对公司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
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发展规划、重
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年
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六)开展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七)办理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审计委员会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实施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
用等有关会议,对有关规章制度提出修改建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经
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
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一)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将有关资料送到内部审计机构指定地点的审计。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企业直接进行审计。
  (三)委托或合作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借
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参与公司内部审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对
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遵循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结合公司重点工作,根据风险状况、管理需
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报批后实施。如有必
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进行调整。
  (二)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根
据具体审计情况,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审计方案进行调整。
  项目审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审计目标和范围、
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起止日期等内容行调整。
  (三)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因特殊需要,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
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的依据、范围、内
容、方式和时间、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
求;内部审计机构签章和签发日期。
  此外,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
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
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
求做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四)审计实施。审计组采取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
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审计组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
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听取或审阅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
况介绍。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将获
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
者截止日期、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审计结论、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
日期、底稿编号、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被审计单位意见及签章。
  (五)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
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
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
审计建议等。
  (六)跟踪检查。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整改落实情况。
可根据需要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七)资料归档。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如需
对外提供审计情况或审计资料的,须经董事长批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
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永久。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对内部
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
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
合,推动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
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
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
权限依法依规移送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
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企业或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
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阻碍检查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
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建议,对审计提出的问题未
进行整改,未采取措施规避风险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被审计企业主要负
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
成不良影响或给被审计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按规定给予严
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六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部审计规定》(2007 年 4 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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