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
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
资子公司拟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调整
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就议案相关事项发布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股权结构调整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开鸿智谷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开鸿智谷”或“子公司”)拟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事项,
主要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资子公司的长效激励与机制,优化子公司的股权结
构,以更好地推动公司鸿蒙业务的开拓与长远稳健发展,提升公司及子公司核心
骨干人员的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符合公司及
子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交易的定价合理,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员工积
极性,有利于促进开鸿智谷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开鸿智谷作为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募投项目“基于开源鸿蒙的行
业发行版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其股权结构将由公司
台持股 20%(实际股权比例以后续工商登记为准)。本次股权转让将导致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开鸿智谷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但公司仍对其保持控制权,且募投
项目及投资金额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调整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李新宇
先生及封模春女士、李苑女士应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签字):秦拯 曹越 文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