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GUANTAO LAW FIRM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E-mail:guantao@guantao.com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http://www.guantao.com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2 第 006548 号
致: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
“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维尔”、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以下简称为“本次调整”),出具《北京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市规则》”)、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北
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
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调整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调
整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
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
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
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关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相关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88 名激励对象中,由于 2 名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相关激励条件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
对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88 名调整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不存在违反《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 办 律 师:郝京梅
韩 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