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在实际认购过程中,激励对象谭天剑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
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权利,未认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400,000 股,激励对象高
海龙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自愿放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权利,其放弃认购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 股,2 人合计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401,000 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 2022 年 9 月 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内容一致。
鉴于上述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及
其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并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
申报登记,激励对象人数由 88 人调整为 86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5.2
万股调整为 165.1 万股。
本次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同意向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5.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周 宁 徐阳光 郭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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