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盛: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2-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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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2-048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股东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丰投资”)与深圳
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卓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74,112,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19.8%)转让给太力
科。
投资”)与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科”)签署了《表
决权委托协议》,卓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74,112,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
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协议签署方介绍
  公司名称: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盛世达投资管理(平潭)有限公司
  出资额:人民币4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8LB88Y
  住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3348
  经营范围: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企业总部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名称: 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CYEB83
  法定代表人:戴德斌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乌石头路8号天明科技大厦1205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电池制
造;金属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
发电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机械
设备租赁;五金产品批发;塑料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
装饰材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
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
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经营项目是:水力发电;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表决权委托决议》主要内容
  甲方 (委托方):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盛世达投资管理(平潭)有限公司
  乙方 (受托方):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德斌
以下简称“委托股份”) 对应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按
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称“委托权利”),且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1)召集、召开和出席三盛教育的股东大会;
  (2)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三盛教育董事、监事候选
人等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三盛教育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
项行使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
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
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5)法律法规或三盛教育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包括在三盛教育章程经
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权利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
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该等权
利的目的。
甲方的意见。
动减持或转让股份,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股份被动减持,则针对甲方持有的剩余
委托股份仍然按前述约定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若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因三盛教
育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方式增加持有了三盛教育的股份, 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
于“委托股份”) 对应的委托权利也随之全部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有委托权利,亦不得委托除受托方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不
得以任何理由而撤销本协议第1.2条列示的委托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受托方
行使委托权利,或对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设置障碍。
利,受托方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若因监管机关
要求甲方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章或履行其他类似程序的,
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5日内配合完成。
法实现,甲方及受托方应立即寻求与委托权利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
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将持有公司19.8%的表决权,戴德斌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完成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
会产生重大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相关
承诺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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