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年9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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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
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
程”)、《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本行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
     本行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需出具书面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
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需在书
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本行监事会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
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本行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
或本行网站就上述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条   可能对本行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包括:
     (一) 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开展重大对外合作、提供重大
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本行发生正常经营范围外的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本行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本行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九) 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本行被收购,本行重大资产重组,本行合并、
分立,进行股份回购,
  (十二) 本行进行高比例送转股份,开展股权激励、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 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 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可能对本行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本行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本行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本行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本行新增正常经营范围外的借款或者正常经营范围
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七)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本行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载事项若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
标准需依照本行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本行信息披露管理相
关制度的判定标准,以及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按
孰严原则进行判定。如对本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
标准存在疑问的,需及时咨询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
人。
     本行需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本行及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五)本行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以及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本
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六)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
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本行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
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本
行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本行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进
行确认。
     本行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
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需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本行的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以及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需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
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并于 3
个工作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
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
信息。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需
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
异常波动的,本行需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
东、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需积
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
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需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需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本行需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的,需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本行需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需
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本行核实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本行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需向证券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行进行上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需做好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需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
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本行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需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
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本行如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需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
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
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需于披露重
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本行需根据证
券交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本行需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
交易所。本行需视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
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可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整。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行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本行内
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需认定为本行外部信息使用
人。
     第二十二条    本行需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将外部信息使
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本行内幕信息时,
本行需在所提供信息中,以合适的方式附注以下内容:“青岛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
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需要遵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向贵方
提供的上述内容属于本行的内幕信息,请在保密的前提下使
用。”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本行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需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本行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必须报送之外,本
行原则上不得向股东、政府有关部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
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
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九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需将报送的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提
醒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做好登
记工作,告知其禁止内幕交易,并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必要时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向其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本行将根据《青岛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员工
违纪处罚规定,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
职、撤职、辞退等责任追究措施;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本行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
形。
     第三十一条   本行需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要
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
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需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交易所和本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
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原《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青岛银发〔2019〕284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和
修改的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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