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福
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文
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发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
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条件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针对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我们认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
价、认购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发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认为该预案方案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发行细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中国林业集团有限
公司。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中林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为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
东,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为公司
的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
易价格定价方式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我们认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签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
六、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
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
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认购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建福:
胡天龙:
王富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