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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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福
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文
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发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
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条件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针对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我们认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
价、认购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发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认为该预案方案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发行细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中国林业集团有限
公司。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中林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为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
东,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为公司
的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
易价格定价方式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我们认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签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
  六、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
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
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认购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免于
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批准要约收购义务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建福:
胡天龙:
王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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