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人事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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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并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体系的建
立、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分、子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的具体
实施。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各级企业要结合生产
经营管理的需要,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有效控制人员总量,
科学核定部门、岗位、人员编制标准,提高用人效率,降低
人工成本。
  第五条   岗位设置应精简、高效、节约,各类人员的比
例要协调,要做到人尽其才、人事相宜、因岗进人。并要根
据企业生产经营变化,适时调整定岗定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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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级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求、生产经营状况
及规划、内外部经营环境,合理确定本单位的组织结构、部
门及职责、岗位设置及编制数,形成定岗定编方案,经公司
批准后按程序决定。
    第七条    各级企业应根据部门职责,层层分解目标,并
落实到各个岗位。岗位应当明确具体名称、职责任务等事项。
    第八条    各级企业岗位设置应在人员素质和数量上优
先考虑主营业务发展需求,以保障和促进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三章   公开招聘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用人单位(部门)提出的招聘需求和
人力资源状况,从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配置合
理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结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以及用人单位
(部门)的岗位需求情况,确定人员招聘计划。
    第十条    为确保招聘工作的客观公正,各用人单位(部
门)应根据招聘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由有关领导、人事部
门、用人单位(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招聘小组。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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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人员招聘,按照岗位需求实施,同
等条件下优先从公司内部选聘。
  第十三条   二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经营业绩、岗位设置、
专业结构、学历结构、队伍建设、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制定
招聘方案,报公司审批后执行。其中,班子成员以及中层干
部拟聘用人选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需报公司审批;应届生、
管理培训生的招聘,由公司统一负责,各二级经营单位不得
自行组织。
  第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招聘员工的企业,公司不予核定
新增人员的工资总额,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劳动合同签订及管理
  第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拟聘用人员应按照用人
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真实信息。用人单位应据此并按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与拟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并签
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拟聘用的应届毕业生,根据需要,用人单位
可与其签订由用人单位、毕业院校、毕业生本人三方共同认
可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应在到岗之日起一个月
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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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新聘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用人单位(部
门)和人事部门应在试用期满前 7 日内对其进行考核鉴定。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依照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工作,对相关
材料及时归档,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新聘用员工的人事
档案可采取人事代理方式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按
照《劳动合同法》以及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辞退员工或将
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泄露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潜在损失的;
    (四)严重失职、玩忽职守、用人失察、滥用职权、营
私舞弊等渎职的;
    (五)贪污、挪用、索贿、受贿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
    (六)打架斗殴、盗窃、赌博、嫖娼、吸毒等危害社会
治安行为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
能源且情节严重的;
    (八)员工以提供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个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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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情况等欺诈手段,误导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九)合同期内未经公司批准,为第三方服务并取得报
酬的;
  (十)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5 天的;
  (十一)行为不端、无理纠缠等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或严重损害公司名誉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
合同或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员
工:
  (一)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约的;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员工经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由于公司战略调整,需要调整组织机构、裁减人
员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
议的。
  第二十二条   员工要求离职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以及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提前 30 天向所在企业提交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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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离职,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领导班
子人员的离职,报上级管理单位审批后由所在单位履行内部
程序;中层干部的离职,报上级管理单位备案后由所在单位
履行内部程序;其他员工的离职,由所在单位办理内部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关键岗位的员工离职,根据工作需要,所
在单位人事部门可以安排离职审计,如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员工离职必须办理离职手续,不得以休假
等理由提前离职。对未提出辞职申请或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
即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正式离职前应将档案、户口、社保
关系及组织关系等转出所在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
结算和工作交接工作。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为其开具解除劳动
合同证明,并可根据需要开具薪酬收入证明。
    第二十七条   离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
损害公司的经济和技术权益。如有违反,公司保留依法追究
其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纪律及员工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及所在单位各项规
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忠于职守,勤恳工作,爱岗敬业,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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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九条    员工请假、休假应按照公司及所在单位的
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无故缺勤,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
出勤视为旷工。
  第三十条    员工个人信息如有变更,需在 15 个工作日
内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各级企业人
事部门负责保管和更新人事记录(包括奖惩、职位变动、培
训记录等)
    ,及时更新人员花名册和人员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各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司的外事管
理相关规定,员工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遵守
外事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自觉规范从业行为。
          第六章   业绩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实现科学有
效的目标管理,促成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
  第三十四条    各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领导
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职
责分工,强化绩效考核的组织保障和机制保证。
  第三十五条    各级经营单位应把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
干部任免紧密挂钩,严格兑现奖惩。
  第三十六条    对员工的考核、奖励主要按照薪酬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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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实施。对于先进工作者、
岗位标兵、劳动模范等,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公司
经营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实行重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国家及企业相关规定,给企业造
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
有关党纪、政纪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七章   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薪酬福利管理应严格遵守效率优先和市
场化原则,实现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
结合。
    第三十九条    薪酬福利管理应强化收入分配的效益导
向,健全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第四十条    各级经营单位应加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
现工资总额预算与财务预算、工资总额清算与财务决算的有
效衔接和统筹安排。各级经营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在确
定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后,及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各级
经营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增幅应小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利润
总额的增幅。
    第四十一条    各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预算
方案,不得超发超提工资总额,不得擅自动用工资结余,也
不得擅自调整收入分配方案和项目标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按时足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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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代缴、转移退休”等职责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在下属出资企业(全资、控股和参
股企业)兼职的人员,不得同时在原企业和兼职企业领取薪
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股权及其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各级经营单位应规范列支员工薪酬福利,
按规定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员工因聘用、调入、晋升或调离、退休、
辞职等原因导致工作岗位变化的,所在单位原则上应在一个
月以内核准或停发薪酬福利,及时办理相关存档或转移手续。
          第八章   选拔任用及程序
  第四十六条   各级经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管干部、
党管人才的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的选人用人机制,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
兴企有为、清正廉洁”二十字标准选人用人,推进干部队伍
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可采取企业内部直接
选聘、调配和社会公开招聘等形式,应有计划逐步加大市场
化选聘比例。
  第四十八条   所属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任用可采取委
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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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
制;
    (三)对党组织以及群团工会组织领导人员等按照有关
章程和法规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
    第四十九条    管理人员的内部选聘、调配的一般程序:
    (一)动议;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人事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讨论决定;
    (七)根据情况需要进行任前公示,一般不少于五个工
作日;
    (八)经公示无问题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五十条    从企业内部选拔管理人员可以进行民主推
荐测评,推荐测评结果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入考察对象的参
考。
    第五十一条    选拔管理人员,应当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
行组织考察。在进行考察时,对考察对象要全面考察其素质、
能力、业绩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并根据需要听取相关
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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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管理人员聘任和解聘,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依据公司章程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落实相关考核管理制度。
  (二)各分公司经营班子的聘任或解聘,由公司党委会、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各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的聘任或解聘,
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按照子公司章程
办理。
  (四)各分、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在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前,需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
  第五十三条   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在出资企业
(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不越级兼职,不兼“挂
名”职务。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下属出资企业兼职的,应按
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章   培训及职业发展
  第五十四条   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培训规
章制度,通过管理培训生、在职员工培训的培养方式,不断
增强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提升全体员
工的综合素质能力。
  第五十五条   公司人才培训工作主要采取集中短期培
训、实践培训和外部培训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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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各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
制定年度岗位培训计划并在获得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新聘用员工,公司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到基层单位实习。
    第五十八条    各级经营单位应积极鼓励员工通过学历
认定、资格考试和专家评审等多种形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并结合实际工作岗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各级经营单位应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技
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认识国家职业资格的重要作用,在专
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选聘时,同等条件下获得相关职业资
格者优先。
           第十章   离退休人员及管理
    第六十条    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 5 年(含 5 年)的员工确无岗位安排的,经本人申请、
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按
照协议约定支付生活费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十一条    员工工办理内部退养的,应同时办理劳动
合同变更手续,内部退养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六十二条    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满足其他
提前退休条件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提前审核其人事档案,
并提前 1 个月通知本人,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完退休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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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政策和福利待遇,参照
企业所在地的政策和标准实施。其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和日
常管理按照企业所在地相关政策办理。
  第六十四条   依据中组部、国资委的规定,各级企业领
导人员退休后,不得未经批准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
兼职(任职);退休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
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活动。对于违反
此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返聘退休人员的返聘期每次不超
过 2 年,返聘时间最多不超过 4 年。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确
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员工与所在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员工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
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六十八条   负有员工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
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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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对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上级企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举报。
    第七十条    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管理培训生应当按照公司相关选拔培养
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要求,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
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熟悉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自觉
接受培养见习单位的领导、监督、管理和考核,严格遵守各
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永
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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