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公司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日常事
务由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证券部其他人
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
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
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
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义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
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
密。
(五)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并
经提议监事签字。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在决定召开时应同时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应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以即时通讯工具、电话、
现场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用视频、电话、传真、传签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
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
人数。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
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
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监
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
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
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
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