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普莱柯生物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
正常的业务发展。
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
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5.5亿元的公司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邹欣、魏刚、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