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 普莱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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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普莱柯生物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
正常的业务发展。
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
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5.5亿元的公司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邹欣、魏刚、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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