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趣科技: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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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
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
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出资兴办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中国境内、境外的其他法人实体、自然人、经济组织成立
合资公司、合作公司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公司出资控股或参股中国境内、境外的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
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促进生产经营要素优化组合;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能够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总裁、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
外投资作出决策。
  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投资时,由总裁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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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两款规定的对外投资决策权限范围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
项以及根据规定进行审计或评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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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
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若适用)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
外投资项目建议书。
 对外投资项目如有涉及其他投资者的,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对其他投资者的主
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
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项目作出调整或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财务中心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
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外汇
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或
专项审计,具体运作程序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当对所有对外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人员的设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
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对外投资计划的合法性,检查对外投资业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
形;
     (四)检查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投资协议等相关材料的保管情况;
     (五)对外投资项目核算情况,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合
法,会计科目运用、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对外投资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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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外投资处置情况,检查对外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处置过程是否
合法合规。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一)证券事务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
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中心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情况、筹措资金;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中心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
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
约的两人操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定期与证券经营机构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
及结存情况。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公司收到的
利息、股利应当及时入账,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存储。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可以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合作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
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
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属于总裁决策权限内的对外投资事项,
由总裁作出投资决定;超出总裁决策权限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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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已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可以授权公
司总裁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裁负责监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公司签署的投资
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投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股权等资产。投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资产的,必须
妥善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财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务中心或总裁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
相应编制实施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的审计、
中止、终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中心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
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财务中心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
行和使用、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合作各方情况等每季度编制
书面报告,及时向公司总裁、分管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
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对投资预算总额的调整需经原审批机构批
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当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
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及时提出专项报告,提请总裁办公
会议或董事会讨论处理。
                 第三节   证券投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
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
证券。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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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
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不适用本节规定,但无担保的债
券投资等适用本节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视同为本公司的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第四节   委托理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
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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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节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
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
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适用本节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专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涉及向公司购买或转让资产等相关安排的,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
  公司因实施证券发行、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与中介机构
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可免于适用本节规定。
  本节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
的机构。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
披露,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前款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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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有关协议。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关联
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管理模式、投资模式和利益分
配方式、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是否可能导致
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等。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在有关专业投资机构或者投资基金中任职的,还
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具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拟参与设立或认购份额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募集失败;
  (二)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三)投资基金进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
  (四)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
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应当披露专业投资机构
基本情况、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并完整披露合作协议主要条
款、专业投资机构提供服务内容等,并对合作协议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公司应当完整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的各项协议,并承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
协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义务或计划安排;
  (二)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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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存在前述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又购买其
直接、间接持有或推荐的交易标的,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披
露该专业投资机构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管理的全部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
等产品在交易标的中持有的股份或投资份额情况,最近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与公司及交易标的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的筹划和实施过程
中,应当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的机制,健全信息隔离制度,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
进展情况。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四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投资协议或被投资单位章程等规定,该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经
营期限届满的;
  (二)因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的;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出现投资协议或被投资单位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投资的其他情形的;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明显不符合公司经营方针或发展规划的;
  (二)投资项目或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因公司自身营运资金不足而需要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及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
程序及权限相同。
  第五十条 公司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时,应当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
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妥善办理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所涉及的相关手续。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财务中心负责做好收回、转让对外投资所涉及的清产核
资、审计、资产评估、财产交接、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放弃权利
  第五十一条 本节所称放弃权利,是指除行政划拨、司法裁决等情形外,公
司主动放弃对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非公司制主体及其他合作项目等所拥有以下
权利的行为:
  (一)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二)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三)放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四)放弃《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相关优先权利;
  (五)其他放弃合法权利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
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
较高者为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
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
务指标的较高者为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计算的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
金额的较高者为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对于未达到相关金额标准,但公司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放弃权利可能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控股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时,应当按照投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等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或相应的管理人
员,参与被投资单位的决策和经营。
 公司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裁决定。
 第五十五条 派出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职
责,在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努力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
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当接受公司的检查、监督,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年度考核。
 第五十七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应当对派到被投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的人
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公司可以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
励或处罚。
            第八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如实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
定。
     第五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财务中心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表及附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六十条 在每一季度、年度终了时,公司应当对所有长期投资、短期投资
进行全面检查。
  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后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在必要时可不定期
地对控股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
更、前期差错更正等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每月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应
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提供会计资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参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
管理工作,对控股子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公司审计部应当组织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一致。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
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
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
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交易对方以非
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应当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第一
款、第二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审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公
告日不得超过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时限。
  公司发生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要
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
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本制
度第八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可行性研究
报告、政府部门批复、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商事登记档案等所有文件正本,
由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上述各类文件的副本应当作为备查文
件,连同审议投资项目召开的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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