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2)第 239 号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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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2)第 239 号
致: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孚通信”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8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销事项的有关事实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
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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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
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
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8 年 8 月 24 日,天孚通信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激励计划》。
(二)2018 年 9 月 7 日,天孚通信公开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
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2018 年 9 月 11 日,天孚通信召开了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
《关于核查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尚未行
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等待/限售事宜以及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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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等。
(四)2022 年 9 月 29 日,天孚通信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注销事项。
(五)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孚通信本次注销事项已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内容
根据天孚通信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由于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注销上
述 1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16 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4 人减少至 93 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天孚通信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孚通信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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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天孚通信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注销登
记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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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蒋 成
赵小雷
南京办公室: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电话:025-83304480 传真:025-8332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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