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
)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
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禁售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4)公司此次对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安排等相关内容做出
调整,是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增
强股权激励效果、达到激励目的,更为紧密地将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修订后,本激励计划能够充分调
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
的核查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以
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旨在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规范运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相关内容的修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析 吴锦利 毛佳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