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 关于对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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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           公告编号:2022-075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或“公司”)于 2022
年 8 月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市昊志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
全面梳理和整改,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并逐项落实,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核算不准确、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一是对嘉泰数控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比例偏低。你公司 2021 年 12 月末对
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泰数控)应收账款余额为 2,273.51 万元,其
中 1,071.72 万元系嘉泰数控 2021 年 6 月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1 年 12 月到
期拒付后由应收票据转回,公司确定信用损失率为 8.86%。经查,(1)嘉泰数
控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该公司披露 2019 年至 2021 年连续 3 年出现重大亏损,2020
年和 2021 年年报均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显示其持续经营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所持公司股份
账准备依据的评估报告不满足基本评估假设条件。你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获
取嘉泰数控出具的付款承诺书,约定 2022 年 3 月至 12 月嘉泰数控计划分期向公
司支付 23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等金额的欠款。评估假设为嘉泰
数控除因疫情原因 2022 年 3 月货款延期到 4 月偿还外,其余货款应按照付款承
诺书约定支付。实际上,上述 2022 年 3 月约定支付的货款 23 万元延期后仍未偿
还,公司自 2022 年 4 月至 7 月均未按付款承诺书收回任何款项。(3)你公司
险,相关逾期款项存在未解决争议。综上,你公司确定的对嘉泰数控 2021 年末
应收账款的信用损失率明显偏低,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对罗斯荙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不足。2020 年 1 月 3 日,你公司与欠
付公司货款较多的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斯荙)及其法
定代表人黄贤国签署《付款协议书》,黄贤国作为保证人。后因罗斯荙未严格按
照《付款协议书》还款,你公司向法院起诉。2021 年 11 月 19 日法院判决罗斯
荙向你公司支付货款 1,074,95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黄贤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罗斯荙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发出解散公告,2021 年 8 月成为失信被执
行人。你公司仅按账龄标准对罗斯荙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25.19 万元,相关
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对敏嘉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你公司 2021 年末对广州市敏
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嘉公司)应收账款 5,914,022.17 元,已逾期 22
至 32 个月。你公司针对该项逾期应收账款仅按照账龄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主要系存在法律纠纷,在相关纠纷未解决前,该项应收账款
回收难度较大,其信用风险已与其他账龄组合不一致;而且,敏嘉公司 2022 年
万元,反映敏嘉公司前期所欠货款基本没有回款。综上,你公司未针对这一单项
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未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
   四是对沈阳机床应收账款核算不准确且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你公司对沈阳
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应收账款金额为 15,710,512.50 元,根
据沈阳机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出具的《非金融普通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沈
阳机床确认对你公司的上述应收账款除 50 万元现金清偿外,其余部分按 30%的
清偿比例在 3 年内分期清偿。但截至 2021 年末,沈阳机床未按照相应重整计划
进行还款,公司对其原始债权账龄已超过 3 年。你公司将对沈阳机床重整后的应
收账款计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计量,2021 年末确认原值
公司对沈阳机床相关应收账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恰当,且坏账准备计提不足,违
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相关的应
收款项充分计提减值准备,上述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补计提金额分别为 935.25 万
元、91.8 万元、15.81 万元,累计计提余额分别为 1,136.75 万元、117.00 万元、
补充计提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分别为 794.96 万元、
足问题,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
已将公司 2021 年底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净值合计 772.05 万元重新分类为应收账
款进行核算,上述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包括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优尼斯
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债务重组金额,同时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上述重分类后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补提坏账准备 26.91 万元,上述调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31.87 万元(考虑了前期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
价值变动调整的影响)。
门应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积极跟踪并催收客户应收账款,及时反馈客户信
用风险和坏账风险,并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和资信评级;财务部负责核算应收账款
并定期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趋势,及时预警坏账风险,协助应收账款主
体责任部门清收应收账款。公司将加强财务部与营销部、法务的联动,及时准确
掌握客户回款的动态,视应收款项逾期时间、价款、客户资信等情况,分别采取
电话催收、现场面谈、发催收函、中止或终止合同、要求其他资产抵债、发律师
催收函、诉讼等方式进行催收。对客户财务状况困难或恶意逃避债务的,公司及
法律顾问将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等规定进行认真
学习与总结,以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要求对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营销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二)在建工程结转不及时、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一是生产管理系统(MES 系统)结转无形资产不及时。你公司 2017 年 7
月 20 日与深圳市金承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承诺)签订四份 MES 系统采
购合同,包括软件许可证采购合同、实施服务合同、开发套件及培训服务采购合
同等,总金额为 972.4 万元。截至 2021 年末你公司已向金承诺支付 501.5 万元,
将其中不含税金额 446.47 万元计入在建工程。经查,你公司自 2017 年开始分阶
段实施 MES 系统,2019 年 MES 系统的一期及三期的部分功能已经实际使用。
公司未将该系统的相关部分结转至无形资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是对向敏嘉公司采购设备形成的在建工程和预付款项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经查,你公司于 2018 年向敏嘉公司采购 18 台磨床,累计付款 16,843,020.85 元。
截至 2021 年末公司采购的上述设备尚未完成验收,且其中 7 台设备尚未到货亦
未退款,相关预付设备款长期挂账,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公司已对敏嘉公司提
起仲裁申请,但未对相关在建工程和预付设备款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规
定。
     三是计入在建工程的闲置设备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你公司 2018 年 1 月 25
日与大昌华嘉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华嘉)签订 1 台金额 69.5 万欧元的
成形磨齿机采购合同。该设备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到货,2019 年 3 月 27 日建立
SAP 固定资产卡片,由于调试失败,截至 2021 年末尚未转固。公司根据合同已
支付 62.55 万欧元,剩余 10%的安装调试尾款尚未支付。相关设备款争议处于仲
裁程序中,公司已按照预计仲裁可能败诉而计提大昌华嘉案件预计负债 65.98 万
元。但公司未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大昌华嘉设备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违
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要求,已在 2021 年年报中将其转入无
形资产核算和列报,按 MES 系统原值 446.47 万元并自 2018 年 12 月转入无形资
产科目进行摊销,截止 2021 年底应计提摊销费用 275.33 万元,公司已经将上述
摊销费用均计入 2021 年度,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问题,(1)对于预付敏嘉公司已到货尚未验收的 11 台设备款 1,009.64 万元,公
司已将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并考虑仲裁情况及设备可变现净值计算结果对
其计提 201.93 万元减值准备,上述调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影响金额为 171.64 万元;(2)对于预付敏嘉公司尚未到货的 7 台设备款 551.74
万元,考虑仲裁等情况公司已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110.35 万元,上述调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 93.80 万元。总体来看,上述两项调
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合计为 265.43 万元。
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已对大昌华嘉相关设备进行减值测
试并计提 99.49 万元减值准备,上述调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影响金额为 84.57 万元。
关于无形资产、预付账款、在建工程等资产核算及减值计提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减
值测试流程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完善,以确保公司相关资产的准确确认、计量,并
及时、准确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反映公司相关资产的真实情况。
资材等相关部门对长期未验收资产及时跟进处理,并加强财务、资材、法务等相
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尤其是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金融工具、资产减值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认真
学习与总结,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资材部、网络信息部、
生产制造部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三)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不合规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中未区分地区分别测算。你公司并购的瑞士 Infranor 集团
包含瑞士、德国、法国、美国、西班牙、英国和中国多个国家的企业主体,上述
企业主体独立负责生产经营并产生相关现金流量,编制各自的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但你公司进行 2021 年商誉减值测试时,直接将瑞士 Infranor
集团合并报表确定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满足基本能够独立产生现金
流量的最小单位要求,其折现率与相应的宏观、地域、特定市场、特定市场主体
的风险因素也不匹配。此外,瑞士 Infranor 集团相关未来现金流量涉及瑞士法郎、
人民币、欧元、美元等多种货币,应当以上述各种结算货币为基础计算折现率及
其现值,但你公司仅以瑞士法郎适用的折现率计算现值。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
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等相关
规定。
   二是商誉减值测试中对毛利率的预计不审慎。你公司进行瑞士 Infranor 集团
Infranor 集团 2022 年第一季度毛利率实际为 41.4%,该集团经营管理会议认为
飙升至正常价格的 20 倍。上述情形显示,公司预测 2022 年瑞士 Infranor 集团毛
利率时未能充分考虑该集团 2022 年第一季度实际毛利率以及相关成本预计情况
等因素的影响,预测结果明显缺乏合理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
产减值》第十一第、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未计提非核心商誉相关减值准备。你公司 2020 年收购瑞士 Infranor 集
团 100%股权初始确认的核心商誉为 1.91 亿元,非核心商誉应为 314.54 万元。你
公司未就报告期内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为同等金额的商誉减值准备。上述
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条、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下述整改措施:
重新进行了减值测试,对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了调整,相应调整其对应
折现率,复核并调整了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数据,经重新测试,瑞士 Infranor 集
团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不需要对相关商
誉计提减值准备。
定,基于商誉减值测试目的,需要将公司收购形成的整体商誉划分为两部分:核
心商誉和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形成的非核心商誉。对于非核心商誉,随着递
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而减少所得税费用,该部分商誉的可收回金额实质上即为减
少的未来所得税费用金额。随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其可减少未来所得税费
用的金额亦随之减少,从而导致其可回收金额小于账面价值,因此应逐步就各期
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计提同等金额的商誉减值准备。公司已计提非核心商誉减
值准备 104.80 万元,上述事项调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
金额为 104.80 万元。
方面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对资产减值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认真学习与总结,增
强财务人员专业水平。
历史数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历史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充分且谨慎考虑各项
因素对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的影响,更加审慎判断相关关键参数选择及
其合理性。同时,加强对期后公司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指标变化的关注度,充分考
虑相关数据的变动影响,确保预测数据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审慎性。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四)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经查,你公司 2021 年末发出商品的余额为 3,713.36 万元,公司未按照发出
商品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的会计政策计提跌价准备,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计
提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七
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下述整改措施:
——存货》的要求,对 2021 年底账面存货按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的方法
重新进行了减值测试,从测试结果看,公司按库龄结构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更为
谨慎,但是基于库龄对存货进行跌价测试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
货》的要求,公司已完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测试方法,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号——存货》的要求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来对公司发出商品进行
跌价测试,并且公司已在 2022 年半年报中执行上述存货跌价测试方法,对发出
商品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关于存货核算及跌价准备计提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减值测试流程进行了进一步规
范完善,以确保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通过运用合理的减值测试程序准确计量存货
价值,并及时、准确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充分反映公司不同类型存货的真实情
况。
同时推动公司存货结构和存货规模的优化,进一步提高资产营运效率。
资产减值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认真学习与总结,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存货进
行减值测试,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在进行减值测试过程中,公司将深入了解
国家政策、行业状况并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同时参考行业惯例,基于谨慎
性原则,合理预计存货的减值状况,提高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相关业务部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五)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执行不一致
  你公司 2021 年年报披露了收入会计政策,明确公司主轴、零配件产品内销
收入确认政策为“公司发出产品并将产品出库单交付客户签收确认,且相关的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后,根据客户确认的数量、销售合同约定的单价开具发票,
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确认的关键单据为经客户签收确认的出库单以及发票。
但你公司实际执行中以对账单作为收入确认的关键单据,且部分为当月对账、主
要为次月对账,与收入政策描述不一致。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你公司上述不当会计处理导致公司 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
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三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下述整改措施:
论,经检查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相关规定,2021 年年报披露的收入会计政策描述不准确,对此公司已
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具体为:
  “①经销模式
  公司与经销商达成合作意向后,一般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销售价格、结算
方式等销售政策,经销商有采购需求时,向公司提交采购订单,公司按照合同约
定的销售价格和结算方式对经销商发出商品及结算。
  当公司产品交付经销商后,由经销商对产品实物进行管理,该产品可能发生
减值或毁损等损失与公司无关,经销商在约定的销售区域或范围内自主对终端客
户进行销售和确定销售价格,产品的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公司以产品发出并
将产品出库单交付客户签收确认,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后,公司与
客户以对账的形式确认销售数量及合同单价后,公司确认收入的实现。
  当经销商对公司货款的支付或支付能力与其对终端客户的销售实现相关时,
以该产品最终已实现对终端用户销售并预期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相关产
品的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公司与客户以对账的形式确认终端客户销售数量及合
同单价后,公司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直销模式
  公司于发出产品并将产品出库单交付客户签收确认,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
能流入企业后,公司与客户以对账的形式确认销售数量及合同单价后,公司确认
收入的实现。
  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导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
控,并加强财务、营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由财务部按月度监督查验流程执
行情况,审计部不定时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发现流程执行不当时及时进行纠正,
从而确保公司收入确认相关政策的严格执行。
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从源头保障公司会计核
算的质量,不断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整改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部负责人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持续规范运作。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查,你公司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按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是,你公司子公司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隆电机)2020
年 11 月 27 日以预付款名义向深圳市精时达智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时
达)转账 2,000 万元,同日,该笔资金由精时达分四笔各 500 万元转至一家小额
贷款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借款。2020 年末,精时达又将 2,000 万元全部转回显隆电
机账户。上述资金往来形式上的依据为显隆电机与精时达签署的买卖合同及解除
协议。经查,上述 2,000 万元资金被公司控股股东汤秀清用于归还小贷公司借款。
  二是,显隆电机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10 月 11 日、10 月 19 日、11 月 12
日,分 4 笔向深圳市瑞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剑科技)以预付款的名义支
付 2,550 万元,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又全部转回。上述资金划转形式上的依据
是显隆电机与瑞剑科技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解除协议。经查,瑞剑科技于 2020 年
显隆电机向瑞剑科技转出的 2,550 万元实际上被汤秀清用于归还借款。
  你公司子公司 2020 年、2021 年转出的上述资金被公司控股股东使用,相关
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披露的《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2021 年度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未包含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主要采取了下述整改措施:
以下简称“显隆电机”)分别于 2020 年、2021 年转出的 2,000 万元和 2,550 万元
资金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秀清实际使用,上述资金均已在当年度全部
收回,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秀清不存在实际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和 2.66%,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最近一次董事会会议中补充
审议相关关联资金往来事项并公开披露,同时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基准利率 4.35%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秀清收取资金利息 30.61 万
元。上述事项调整对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增加净利
润 26.01 万元。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和《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
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进行更正并补充披露。
等情况进行报备,由证券部进行跟踪并更新关联方汇总表,会同财务部准确、完
整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确保全部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提升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
的熟悉度和理解度,增强全体董监高的风险责任意识,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防止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但不限于聘请专业外部机构开展讲座、督促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监管部门举办的各
项培训及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定期编制专项培训材料开展内部培训和学习等。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整改时间:待完成,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持续规范运作。
     三、内部问责情况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公司启动了内部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内部问责。公
司董事长汤丽君,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汤秀清,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时任财务总监肖泳林对上述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汤丽君、汤秀清和肖泳林给予警告处分,并督促其进行深刻
的检讨与反省,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司已组织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提升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
对法律法规的熟悉度和理解度,增强全体董监高的风险责任意识,强化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防止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四、公司整改情况总结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经过认真梳理和分析,深刻认识到
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公司将根据《决定
书》的要求,认真持续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规范运作
意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强化内部控制与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务
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并以本次整改为契机,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积极提
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
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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