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2-025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29.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1.32%。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肆亿零壹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化学药品原料药、化学药品制剂、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研发、制
造(以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售
后服务及仓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经营本企业
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三)公司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营业收入 803,362,668.37 721,440,229.88 581,632,761.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8,713,891.23 157,227,222.39 186,130,277.8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1,570,616.26 214,481,140.46 179,903,617.0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506,246,880.11 1,385,232,437.06 977,283,198.52
总资产 1,721,433,332.79 1,533,212,830.38 1,100,247,816.67
主要财务指标 2021 2020 年 2019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2 0.42 0.5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2 0.42 0.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69 14.28 21.0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等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核心团队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
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29.5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1.32%。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权
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
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
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87 人,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拟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草案公
获授的限制性股
激励对象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告日股本总额的
票数量(股)
(%) 比例(%)
张丽琴 副总经理 180,000 3.40 0.04
赵珍平 副总经理 250,000 4.72 0.06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和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4,865,000 91.88 1.21
(85 人)
小 计 5,295,000 100.00 1.32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四)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本激励计划规
定原则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11.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交易总量)之一的 50%。
七、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登记完成之日起计
算。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20%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3%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的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若各解除限
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扣除现金分红影响)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额度与其上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关。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内部相关规章制度要求,采取定
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满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根据评分划分为
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其中合格及以上等级
可申请解禁。考核等级对应如下:
考核评分(F) F≥80 80>F≥70 70>F≥60 F<60
考核等级 A B C D
绩效系数 1 1 0.5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系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扣除现金分红影响)回购注销。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
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前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限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或监事的配偶、父母、子
女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
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
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相关规定。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应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
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会审议本计划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
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意见。公司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
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单独统计、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
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经股东大
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见。
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
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及有关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税。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聘用、雇佣管理仍
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
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
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分红权、配股权等。但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及其他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
止行使。
司不得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
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扣除现金分红影响)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
核以新任职务的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扣除现金
分红影响)回购注销。
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因公司原因不再续约等,自不再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
聘用关系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扣除现金分红影响)回购注销。
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扣除现金分红影响)回购注销。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扣除现金分红
影响)回购注销。
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以原有
职务和新任职务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
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
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扣除现金分红影响)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合法继承人代为
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扣除现金分红影响)回购注销。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等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
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
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
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
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数据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据
测算,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约为 5,702.7150 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
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 2022 年 2023 年(万 2024 年 2025 年
票(万股) 用(万元) (万元) 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
解锁的情况;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
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
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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