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奥
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锁日期、解锁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续发展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有助于
提高公司业绩;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确保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公
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出席监事签字:
金平 杨航
杨丽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