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除等待期内有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
离职、3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外,剩余 13 名激励对象行权
及 4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
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 159.00 万份股
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 4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108.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拟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
意见
由于公司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3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D”,公司拟对上述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99.00 万份
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经认真审核后我们一致认为: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2018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定,相关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三、关于“基于分级诊疗的远程视频服务平台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基于分级诊疗的远程视频服务平台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经过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我们同意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该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新建、南霖、刘爱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