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为浙江威星
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星智能”、“发行人”或“公司”)2021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发行人
本次发行已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会”或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并于2022年6月8日获
得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1133号)。
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
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股票发行审核
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
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第5号”)、《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
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以下简称“257号文”)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对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2022年5月16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的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核查,逐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2022年5月由于股权激励导致的股权回购注销事宜
(一)股权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激励对象林振福、杨艳等 1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林少平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
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5,700 股,回购价格为
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2021年12月24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上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出具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08 号),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止,变更后的注
册资本人民币 132,320,350.00 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132,320,350.00 元。
(三)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四)回购注销事宜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原因为股权激励事项,已经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之
“第三章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之“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及上市后
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披露,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保荐机构对会后事项的承诺
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及其保荐代表人沈晓舟、陆韫龙,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及其经
办律师杨钊、王晓丽,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
计师伍贤春、沈飞英、沈晓燕、陈志维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且未发生更换。
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有效期内发行。
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综上所述,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通过发审委审核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止,
公司没有发生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
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等文
件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
披露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晓舟 陆韫龙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