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
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
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任职资格
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
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
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十三)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十四)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
特别是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
已满六年的,该名独立董事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
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
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
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
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向股东作出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
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
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
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
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
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独立董事应向董事会提
交各自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
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充分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