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103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
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199 号太平洋保险
金融大厦 B 区 15 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祎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9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294,50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5,472,22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664%。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数的 4.6564%。
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分别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766,0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293,8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765,3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3%;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293,1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李颖律师和李新梅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
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
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