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复星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
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上海卓瑞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增资的事项
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该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
一般商业条款。
该事项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