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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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23 日(星期五)14:30 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列席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695,7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695,7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695,7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695,7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人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3,412,9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仲崇露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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