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鹏鹞环保 股票代码:300664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PENYA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胥井村))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二年九月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环保”或“公司”)系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扩大业务规模,增强盈利
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拟在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长春市有机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1200t/d 污泥
喷雾干化焚烧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
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污水排放量日益增多。党的十九
大报告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指明了方向,环保行业出现新的发展机
遇。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指出“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
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
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
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
价格机制的意见》,指出要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
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
服务费用。
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指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
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
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
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监管体系为主线,提升生态保护监管协同能力和基础保障能
力,有序推进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强化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共建共治,形成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保护监管合力。
鼓励政策的不断出台和美好生活对环保需求的不断提升等因素将驱动环保
行业进入战略发展机遇期,为环保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的发
展方向,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以及巩固行业中的地位。募集资金项目顺利实
施后,公司在相关领域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将有
效增强,从而能够更好地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夯实基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的必要性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长春市有机固
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1200t/d 污泥喷雾干化焚烧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和偿还银行贷款,一方面能够扩大公司规模,提升公司竞争实力;另一方面,也
可以降低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改善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
力。目前,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需要长期资金支持。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股权融资能够
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
低公司财务风险。随着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
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
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
则协商确定,最终确定发行对象为胡健、史介慈、钱建忠、沃九华及诺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选择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胡健、史介慈、钱建忠、沃九华及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
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2 年 9 月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66 元/股 。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
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取得下述授权和批准: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的具体方案。
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
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
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
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
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
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
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
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的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
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
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
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存在不得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
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行业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
战略,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制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
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
情权。
本次发行方案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已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实施。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
关事项作出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股
票的最终发行情况作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
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
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
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2 年 10 月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用于本
测算的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64,377,682 股,募集资金为
于本测算的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
为准;
(4)公司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1,149.18 万元和 28,665.88 万元,假设 2022 年
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下降 10%、持平以及增长 10%三种情形(该假设分析仅
用于测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
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不考虑除本次发行外其他可能导致 2022 年公司总股本变化的因素,不
考虑股票期权、股份回购等影响;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
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22 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判断,不构成对盈利情况的承诺。投资
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
响:
项目
/2021.12.31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71,424.48 70,933.76 77,371.52
情 形 1: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下降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31,149.18 28,034.26 28,034.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4 0.40 0.3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4 0.40 0.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0.37 0.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1 0.37 0.36
情 形 2: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与上一年度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31,149.18 31,149.18 31,149.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4 0.44 0.4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4 0.44 0.4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0.41 0.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1 0.41 0.40
情形3: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31,149.18 34,264.10 34,264.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4 0.49 0.4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4 0.49 0.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1 0.45 0.4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1 0.45 0.44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将会相应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
从资金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的每股收益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
险。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整体资本
实力得以提升,从资金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故公司短期内存在每股
收益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
时,对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
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
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合理性详见《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部分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
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高
核心竞争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
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
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
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
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在本次发行后,公司将继续专注于现有主营业务,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
升核心竞争力,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股东长期回报提供保障。一
方面,公司积极建构更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和人才激励机制,提升员工积极性,
促进业务发展。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以全面成本管控为核心的经营体系,加强日
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预算、投资管理,全面提
升公司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管理的水平,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策,确
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
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
报公司股东,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了《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
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
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