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体监事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就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
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包括: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
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
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的情形。
(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
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
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