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基于独
立的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
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
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
和行业竞争力。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目标综合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
规划等因素,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本激励计划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价。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
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除限售数量。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
可归属数量。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
作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
的建设,另一方面,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我们一致
同意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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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刘勇、李军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