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2 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3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黄俊、李军、孟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