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9 证券简称:凯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7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公司”或“凯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80,4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12%,高管锁定股为 28,6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6 号)同意注册,凯盛新材
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360,64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为 420,6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364,305,34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86.6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56,334,652 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 13.39%。
-1-
流通,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
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2-014)。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420,6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为 360,640,000 股(全部为首发前限售股),占总股本的 85.74%,无限售流
通股为 60,0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14.26%。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
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导致公司股份变
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84 名,其中境内自然人股东 72 名,境
内机构股东 12 名,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申请解禁股
序号 限售股股东名称 备注
份数量(股)
鸿信国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淄博鸿泰创
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现任董事、副总
经理
青岛旭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赛智昱源一
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
公司现任董事、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现任董事、总经
理
-3-
-4-
-5-
合 计 109,120,000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
体情况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
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
任职期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 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
-6-
有特别规定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事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6 个月内,仍
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
有特别规定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
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
股计划。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企业确定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份的,本企业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如本企业未履行前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
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7-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
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现直接和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3)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
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执行。”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通过新三板二级市场买卖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352,000 股股
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处受
让取得并持有的发行人 1,280,000 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有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前述股份数量自动予以调整。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
有特别规定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8-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
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板
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公告披露
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
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2022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二)。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84 户。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09,12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 25.94%,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80,44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9.12%,高管锁定股为 28,6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2%。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占首次公
限售股份数 开发行后 本次解除限售数 剩余限售股份数
序号 限售类型
量(股) 公司总股 量(股) 量(股)
本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
限售股份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股东王加
荣为公司现任董事长;股东孙庆民为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股东王荣海为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股东王永为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股东张善民为公司现任监事会主席;股东杨善国为公司
现任财务总监。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数量(股)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本比例 本比例
-9-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60,640,000 85.74% - -80,440,000 280,200,000 66.61%
首发前限售股 360,640,000 85.74% - -109,120,000 251,520,000 59.79%
高管锁定股 - - +28,680,000 - 28,680,000 6.82%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0,000,000 14.26% +80,440,000 - 140,440,000 33.39%
三、总股本 420,640,000 100.00% - - 420,640,000 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
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