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
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 1076 号
(共 1 册第 1 册)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九江路69号邮编: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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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
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
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
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
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
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
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及盈利预测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
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
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
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
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
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
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
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 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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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
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 1076 号
摘要
一、项目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林州市林丰
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二、委托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评估单位: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五、评估目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需对所涉及的林州
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其股权收购提供价值参考。
六、经济行为:股权收购
七、评估对象: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
八、评估范围: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全部资
产及负债
九、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十、评估基准日:2022 年 3 月 31 日
十一、评估方法:收益法、市场法
十二、评估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66,388.63 万元,合并
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203,618.51 万元,在本报告所列示假设和限定条件下,
采用收益法评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2- 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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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权益增值 313,581.37 万元,增值率为 472.34%;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增值 176,351.49 万元,增值率为 86.61%。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师实地调查,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介绍该部分房屋建筑物的历史情况,确定房屋建成
年份;对于该部分资产,其面积是企业根据现场测量情况进行申报的,对企业申报面
积,评估人员进行了核实后以企业申报面积进行评估,如未来企业办理相关产权证书
时其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评估结果应根据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进行调整。上述资产
已由被评估单位出具“事项说明”,承诺上述房地产属于其所有,若日后出现产权纠纷
等情况与评估机构无关。本次评估未考虑企业后续办证等其他费用支出对评估结果的
影响。
借款
放款单位 借款日期 借款到期日 借款本金 抵押情况
单位
林丰 中国银行安 广元林丰部分设备、
铝电 阳分行 林丰铝电部分土地
林丰
林州农商行 2021/8/11 2030/12/21 18,449,621.13 林丰铝电土地
铝电
广元农村商
广元
业银行股份 2019/1/12 2023/1/11 33,500,000.00 广元铝材部分土地
铝材
有限公司
湖州融汇嘉
林丰 广元林丰铝电部分
恒融资租赁 2021/8/11 2030/12/21 49,481,292.62
铝电 铝母线及电解槽
有限公司
华融金融租
林丰 广元林丰铝电部分
赁股份有限 2021/8/11 2030/12/21 45,534,107.50
铝电 铝母线及电解槽
公司
安阳
高晶 广元林丰铝电部分
华融天泽投
铝材 2021/8/11 2030/12/21 2,999,443.74 铝母线、电解槽及其
资有限公司
有限 他设备
公司
广元林丰铝电部分
林丰 华融天泽投
铝电 资有限公司
部分铝母线
广元 中航租赁有 广元林丰部分电解
林丰 限公司 槽及铝母线、林丰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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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放款单位 借款日期 借款到期日 借款本金 抵押情况
单位
电部分土地及林丰
丰的股权
洛银金融租
广元
赁股份有限 2019/12/30 2023/6/30 52,592,993.42
林丰 广元林丰部分电解
公司
槽、铝母线及其他设
洛银金融租
广元 备
赁股份有限 2019/12/30 2023/6/30 52,592,993.42
林丰
公司
广元市投资
广元
控股(集团) 2019/1/11 2024/1/10 100,000,000.00
林丰
有限公司
广元林丰、广元铝材
部分土地共 3 块
四川同圣国
广元
创铝业发展 2019/1/29 2024/1/28 100,000,000.00
林丰
有限公司
担保方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方式 主债务期限
(万元)
林丰铝电 中孚实业 华融金融 4,282.17 保证 2021/8/11—2030/12/21
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
除上述情况外,被评估单位及子公司无其他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
等事项的情况。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担保事项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司的持股比例较小,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权,受条件限制,评估师无法对资产评估报
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本次评估取得了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
任公司、林州市顺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按照截至评估基准日
报表净资产账面值乘以林丰铝电持股比例确认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林州市
顺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值。
我们认为委估被评估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等评估程序,但经
评估人员采取上述措施来弥补程序缺失后,并假设上述获取的资料真实、可信的前提
下确定的评估值不会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认缴出资额为 20.00 万元,截止到评估基准日,实缴出资额为 10.00 万元,本次
评估未考虑未到位出资款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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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别事项说明详见报告正文“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之经济行为有效,并
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内(即 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
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
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
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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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
收购所涉及的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
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概况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委托人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马文超
注册资本 392,244.8114 万(元) 成立日期 1997 年 1 月 28 日
住所 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
营业期限自 1997 年 1 月 28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铝材的生产、销售;氧化铝、煤炭、炭素制品的销售;本企业生产相关的原辅
经营范围 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销售;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本企业相关
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被评估单位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力
注册资本 33,618 万(元) 成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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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林州市红旗渠经济开发区鲁班大道东段北侧
营业期限自 2003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期限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
经营范围 铝锭 氧化铝粉 铝制品 生产销售(以上各项涉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1)公司成立
团)有限公司与林州市铝业总公司员工自然人股东达成合作意向,共同组建林州市林
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河南省鑫科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1,000.00 50%
河南省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00 10%
其他自然人 800.00 40%
合计 2,000.00 100%
(2)第一次增资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至人民币 5000 万元,股东为河南省商丘商电铝
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注册资本的 10%;河南省鑫科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 50%,其他自然人持股比例 40%。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河南省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500.00 10%
河南省鑫科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2,500.00 50%
其他自然人 2,000.00 40%
合计 5,000.00 100%
(3)第一次股权转让
以林丰铝电净资产审计值及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确定收购总价款为人民币 26600 万
元。2008 年 1 月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转让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
例为 100%。
股东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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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100%
合计 5,000.00 100%
(4)第二次增资
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用现金增加注册资本至 26000 万元。增资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未发生变化。
股东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6000 100%
(5)第三次增资
信托有限公司对林丰铝电增值人民币 7168 万元,本次增资后,林丰铝电注册资本人
民币 33168 万元,其中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26000 万元,持股比例
股东 投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6,000.00 78.39%
中原信托 7,168.00 21.61%
合计 33,168.00 100%
(6)第二次股权转让
份,变更后,公司成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林丰铝电注册资本人
民币 33168 万元,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股东 投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3,168.00 100%
合计 33,168.00 100%
(7)第三次股权转让
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注入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从而使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拥
有了林丰铝电公司的全部股权。
股东 投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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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投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 33,168.00 100%
合计 33,168.00 100%
(8)第四次股权置换
有的林丰铝电公司 30%之股权进行了置换。置换后,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为:河南中
孚铝业有限公司控股 70%,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30%。
上述股权置换完成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33168 万元。具
体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投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 23,218.00 70%
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950.00 30%
合计 33,168.00 100%
截至评估基准日,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上述投入资本情况已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
被评估单位合并口径近两年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报表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
总资产 2,612,094,608.13 3,139,225,595.83 3,462,159,032.34
负债 3,500,913,107.26 1,361,617,914.48 1,425,973,976.45
净资产 -888,818,499.13 1,777,607,681.35 2,036,185,055.89
归属于母公司所
-888,818,499.13 1,777,607,681.35 2,036,185,055.89
有者权益合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1-3 月
一、营业收入 1,788,424,725.18 4,423,326,432.74 1,251,138,289.60
二、营业总成本 1,621,058,608.11 3,225,159,770.70 902,805,648.52
营业成本 1,364,328,200.95 2,927,522,309.67 818,923,916.64
税金及附加 11,072,889.00 34,538,245.63 10,087,104.41
销售费用 41,507.57 234,936.10 145,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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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1-3 月
管理费用 26,041,820.06 35,753,522.95 5,158,120.37
研发费用 163,428,536.94 46,869,766.39
财务费用 219,574,190.53 63,682,219.41 21,621,725.48
加:其他收益 2,484,282.03 3,876,179.45 1,470,630.71
投资收益 6,036,081.93 49,609,390.01 -1,373,677.97
信用减值损失 (损失以“-”号填
-2,327,524.45 -33,842,477.54 -2,917,223.92
列)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
列)
资产处置收益 -11,174.62 -11,253.10
三、营业利润 173,547,781.96 1,217,798,500.86 345,512,369.90
加:营业外收入 278,246.79 1,364,366.95 477,733.23
减:营业外支出 28,728,784.85 14,372,733.28
四、利润总额 145,097,243.90 1,204,790,134.53 345,990,103.13
减:所得税费用 71,036,848.67 310,590,954.90 87,412,728.59
五、净利润 74,060,395.23 894,199,179.63 258,577,374.54
被评估单位母公司口径近两年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报表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
总资产 584,559,346.42 891,670,281.30 885,416,951.36
负债 1,673,910,563.01 224,073,875.92 221,530,635.63
净资产 -1,089,351,216.59 667,596,405.38 663,886,315.73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1-3 月
一、营业总收入 28,081,764.22 3,037,725.97 436,316.90
减:营业成本 13,300,483.65 2,023,179.78 374,843.27
税金及附加 5,593,357.24 5,052,420.87 763,299.11
销售费用 - - -
管理费用 9,711,542.00 14,264,048.74 1,189,780.62
研发费用 - - -
财务费用 112,665,834.23 3,164,149.46 629,315.14
加:其他收益 611,561.00 506,561.00 125,390.25
投资收益 6,036,081.93 49,609,390.01 -1,373,677.97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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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1-3 月
信用减值损失 (损失以“-”号填列) -201,011.30 -33,976,224.18 -403,803.92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 -
资产处置收益 -11,174.62 - -
三、营业利润 -106,753,995.89 -5,326,346.05 -4,173,012.88
加:营业外收入 182,151.33 1,315,073.94 462,923.23
减:营业外支出 28,633,031.77 11,268,106.77 -
四、利润总额 -135,204,876.33 -15,279,378.88 -3,710,089.65
减:所得税费用 - - -
五、净利润 -135,204,876.33 -15,279,378.88 -3,710,089.65
上表 2020 年度报表财务数据摘自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2021]京会兴审字第 0200014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1 年度、2022
年 1-3 月报表财务数据摘自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京
会兴审字第 0200018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所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
增值税 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 3%、5%、6%、9%、13%
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5%、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征 2%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
委托人拟收购评估单位股权。
公司位于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鲁班大道北侧,经营范围:铝锭、
氧化铝粉、铝制品的生产销售(以上各项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2019年进
行产能转移,将位于林州的25万吨电解铝产能搬迁至水电丰富的四川广元市,该项目
采用400KA级超大容量节能环保电解槽,利用母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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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低电压铝电解新技术”,该技术是“十一五”期间铝行业唯一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
划的重点项目,并在国家《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被确定为“加强技术改
造,推动技术进步的主要任务之一”。由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牵头,中南大学、东北大
学、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及中孚实业、林丰铝电等联合开发,历经两年多时间跨地区、
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攻关,解决了低温低电压领域多项技术难题,在世界上首次开
发成功电磁及磁流体稳定技术、低温低电压电解槽结构、低温低电压工艺运行技术,
取得我国电解铝生产技术的历史性突破。环保设备采用国内先进的脱硫除尘净化设
备,达到并低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环保要求。
被评估单位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和广元市林丰铝材
有限公司。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4日,注册资本为50000万
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铝锭(液)、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拥有25万吨电解铝
生产线,于2020年7月全部投产,主要业务为原铝(铝液)、铝锭的生产与销售,主
要产品中部分铝液出售给广元林丰铝材,部分外售。
广元市林丰铝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于 2021 年 4 月正式投产,
注册资本为 5000 万人民币,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合金锭,主要原材料铝液均向广元
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购买取得。
被评估单位下属非控股子公司有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顺丰农林科
技有限公司、林州市津和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和林州优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6日,主要经营业务有火力发电、热能
生产;电能、热能销售;粉煤灰综合利用;风力、光伏及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
维护;电力设备租赁。截至评估基准日,林州市顺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基准日未开
始经营,林州市津和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和林州优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
二、评估目的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需对所涉及的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其股权收购提供价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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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是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是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全部资产
及负债。
其母公司资产与负债具体情况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392,569,838.56
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492,847,112.80
其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 5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414,646,674.23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24,657,339.33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52,993,099.24
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885,416,951.36
流动负债账面价值合计: 134,976,661.02
非流动负债账面价值合计: 86,553,974.61
负债账面价值合计: 221,530,635.63
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合计: 663,886,315.73
上述财务数据摘自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京会兴
审字第 0200018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纳入被评估单位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如下:
(一)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股票性质 取得成本 账面价值
合计 550,000.00
(二)长期股权投资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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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成本 账面余额 备注
例(%)
合计 466,100,000.00 414,646,674.23
注:持有报告期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投资控股”)和四川同圣国创铝业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同圣国创”)分别以 1 亿元人民币对林丰铝电全资子公司广元林丰铝电以明股实债的方式进行增
资,增资金额共计 2 亿元,广元投资控股、同圣国创出资按 8%/年的固定收益分红,该增资款使用期限为 5 年,5
年期满后退出,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同圣国创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
公司 40%股权收益及表决权仍全部由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故林丰铝电实际持有广元市林丰铝电有
限公司 100%股权。
(1)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林丰”)
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庆峰
注册资本 5000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14 日
住所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区
营业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铝锭(液)、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评估基准日,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币种 认缴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50,000.00 100%
(2)广元市林丰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铝材”)
广元市林丰铝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类型 法定代表人 郭庆峰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14 日
住所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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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生产销售铝合金棒、铝合金锭、铝板带箔等铝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评估基准日,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币种 认缴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5,000.00 100%
(3)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云亮
注册资本 57998.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 年 12 月 06 日
住所 林州市经济开发区(陵阳镇)
营业期限自 2007 年 12 月 06 日 营业期限至 2039 年 11 月 25 日
火力发电、热能生产;电能、热能销售;粉煤灰综合利用;风力、光伏及新能
经营范围
源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维护;电力设备租赁。
截至评估基准日,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币种 认缴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57,998.00 100%
(4)林州市顺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林州市顺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保军
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25 日
住所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横水镇鲁班大道东段路北 1 号
营业期限自 2020 年 8 月 25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农业种植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藏及其他
经营范围
相关服务;林产品采集(国家禁止的除外)。
截至评估基准日,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 认缴资本 实缴资本 出 资 方
股东名称或姓名 币种 认缴比例 实缴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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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认缴资本 实缴资本 出 资 方
股东名称或姓名 币种 认缴比例 实缴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式
合计 50.00 100% 30.00 100%
(三)房屋建筑物
序号 项目 项数 账面原值(元) 账面净额(元) 现状、特点
合计 436,956,124.89 19,506,131.67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共计 42 项,其中房屋 22 项,构筑物 20 项,其中
部分正常使用,部分闲置。
(四)设备类资产
项目 项数 账面原值(元) 账面净额(元) 现状、特点
机器设备 50 项 80,658,860.71 2,710,755.67 闲置
车辆 8辆 2,440,182.76 1,060,134.15 部分闲置、部分正常使用
电子设备 80 项 3,542,268.58 1,380,317.84 部分闲置、部分正常使用
合计 86,641,312.05 5,151,207.66
被评估单位机器设备有动力配电柜、线路、电动机等 50 项,为各车间生产使用,
截至评估基准日均处于闲置状态。
车辆有 8 辆,主要为生产办公自用车辆,为部分闲置、部分为生产办公正常使用。
电子设备主要有电脑、打印机、空调、等 80 项,为各部门办公及车间项目上使
用,部门电子设备闲置、部分电子设备为正常使用。
(五)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准
使用
序 土地权证 取得日 用地 用 原始入账价 账面价值
土地位置 权类 面积(m2) 备注
号 编号 期 性质 年 值(元) (元)
型
限
林州市陵
豫(2017) 阳镇鲁班
林州市不 大道与翟 工业
动产第 阳公路交 用地
角
缴纳的
林州市横 工业 土地使
水凤宝台 用地 用税、耕
地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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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使用
序 土地权证 取得日 用地 用 原始入账价 账面价值
土地位置 权类 面积(m2) 备注
号 编号 期 性质 年 值(元) (元)
型
限
税
林州市陵
缴纳的
阳镇鲁班
土地使
大道与翟 工业
阳公路交 用地
地占用
叉口西北
税
角
合计 1,124,725.62 62,957,213.48 52,993,099.24
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共计 3 宗,位于河南省林州市,其中两宗土地未缴纳土地出
让金,仅缴纳了少量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取
得其使用权;另外一宗地,土地证号为豫(2017)林州市不动产第 000321 号,为林
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六)账面记录的其他主要实物资产如下:
项目 账面金额(元) 分布地点 现状、特点
现金 90,682.40 财务室 账实相符
本次评估未申报,评估人员亦未发现其他账外资产。
(七)担保、抵押、租赁及其或有资产等事项
借款
放款单位 借款日期 借款到期日 借款本金 抵押情况
单位
林丰 中国银行安 广元林丰部分设备、林丰铝
铝电 阳分行 电部分土地
林丰
林州农商行 2021/8/11 2030/12/21 18,449,621.13 林丰铝电土地
铝电
广元农村商
广元
业银行股份 2019/1/12 2023/1/11 33,500,000.00 广元铝材部分土地
铝材
有限公司
湖州融汇嘉
林丰 广元林丰铝电部分铝母线及
恒融资租赁 2021/8/11 2030/12/21 49,481,292.62
铝电 电解槽
有限公司
华融金融租
林丰 广元林丰铝电部分铝母线及
赁股份有限 2021/8/11 2030/12/21 45,534,107.50
铝电 电解槽
公司
安阳
华融天泽投 广元林丰铝电部分铝母线、
高晶 2021/8/11 2030/12/21 2,999,443.74
资有限公司 电解槽及其他设备
铝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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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放款单位 借款日期 借款到期日 借款本金 抵押情况
单位
有限
公司
林丰 华融天泽投 广元林丰铝电部分电解槽及
铝电 资有限公司 其他设备,部分铝母线
广元 中航租赁有 线,林丰铝电部分土地及林
林丰 限公司 2022/3/15 2025-03-15 146,008,279.16 丰铝电持有的广元林丰的股
权
洛银金融租
广元
赁股份有限 2019/12/30 2023/6/30 52,592,993.42
林丰
公司 广元林丰部分电解槽、铝母
洛银金融租 线及其他设备
广元
赁股份有限 2019/12/30 2023/6/30 52,592,993.42
林丰
公司
广元市投资
广元
控股(集团) 2019/1/11 2024/1/10 100,000,000.00
林丰
有限公司 广元林丰、广元铝材部分土
四川同圣国 地共 3 块
广元
创铝业发展 2019/1/29 2024/1/28 100,000,000.00
林丰
有限公司
担保方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方式 主债务期限
(万元)
林丰铝电 中孚实业 华融金融租 4,282.17 保证 2021/8/11—2030/12/21
赁股份有限
公司
除上述情况外,被评估单位及子公司无其他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
等事项的情况。
(八)诉讼情况
截止到 2022 年 3 月 31 日,林丰铝电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未决诉讼。
除上述情况外,委估实物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或受控状态,未发现其他表外资产
及其他的存在抵押、担保、诉讼等他项权利状态。
上述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确定确定的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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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
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遵照价值类型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的原
则,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
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的总体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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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评估准则依据
(中评协〔2017〕
号);
号);
(中评协〔2019〕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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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协〔2017〕35 号);
现率的测算》的通知(中评协〔2020〕38 号);
号)。
日);
日);
(三)产权依据
(四)取价依据
字第 0200014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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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方法
进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时的
市场状况及在评估过程中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
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企业各项资
产、负债价值逐项清查,逐项评估,最终选用评估总资产价值扣减评估总负债价值,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
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
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
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期,然后选择合理的
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使用权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具有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
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
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
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交易案例比
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
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由于资产基础法不能充分体现被评估单位在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价值,例如:
被评估单位的管理、营销和技术团队的核心竞争力无法直接地、完全地在财务报表中
予以反映,仅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将低估一个持续经营企业的价值,故本次评估不
采用资产基础法。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规模的与被评估单位经营类似业务或产品的可
比上市公司,具备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的条件,因此本次可以采用市场法对被评估单
位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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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
度评价资产,符合对资产的基本定义。该方法评估的技术路线是通过将被评估企业未
来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经过调查了解,被评估企业收入、成
本和费用之间存在比较稳定的配比关系,未来收益可以预测并能量化。与获得收益相
对应的风险也能预测并量化,因此符合收益法选用的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及收益法对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截
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在比较两种评估方法所得出的评估结果
的基础上,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最终确认评估值。
(二)收益法介绍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
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所谓收益现值,是指企业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预期收益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当
前价值(简称“折现”)的总金额。
收益现值法的基本原理是资产的购买者为购买资产而愿意支付的货币量不会超
过该项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期望收益的折现值。
收益现值法的适用前提条件为:
本次收益法评估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模型,即预期收益是公司全部投资资本(股
东全部权益和有息债务)产生的现金流。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净现金流量作
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经营性资产价值,然后加上溢余资产价
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减去有息债务及非经营性负债,得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
算公式: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自由净现金流量折现值+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价值
-非经营性负债价值-有息债务
其中:r—所选取的折现率
n—收益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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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未来第 i 个收益期的预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Fi=息前税后利润+折旧和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
=EBIT-所得税+折旧和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
(三)市场法介绍
市场法是通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
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方法。在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
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
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单
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
当的价值比率,在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由于国内相关行业并购案例有限,且交易具体情况难以获得,因此本次不采用交
易案例比较法。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展迅速,评估人员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公开
披露直接获得上市公司股价信息,本次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市场法评估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其中:经营性资产价值=委估企业相关指标×参考企业相应的价值比率×修正系数
本次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对被评估单位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选取 P/B(股
权市场价值/净资产)价值比率。由于被评估单位与对比公司之间存在经营情况的差
异,本次结合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等因素作为被评
估单位与对比公司经营情况差异的反映因素进行必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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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选派资产评估人员,组成评估项目小组,历经评估前期准备工作、正式进驻企业,
开始评估工作、完成现场工作、出具评估报告书,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人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人、
被评估单位、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等相关当事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
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确定
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
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勘查,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
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包括将资产评估申报表与被评估单位有关
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验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资料
来源的可靠性,对于不动产和其他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了解资产的使用状
况及性能。
(五)确定评估方法并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通过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的调查了解,确定适当的评估方法,同时收集
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市场资料及信息,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
评估资料。
(六)财务经营状况分析及盈利预测的复核
分析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分析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构成及其变化原因,
分析其商业模式、获利能力及发展趋势,分析被评估单位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盈
利能力、发展能力、竞争优势等因素。根据被评估单位财务计划和发展规划,结合经
济环境和市场发展状况分析,对企业编制的盈利预测进行复核。
(七)评定估算及内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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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收集到的市场资料及信息,在对被评估单位财务经
营状况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
初步评估结论,对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
产评估结论,按评估准则的要求撰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
核工作。
(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与委托人及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各方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
馈意见并引导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出具资产评
估报告并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人。
九、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
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
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企业目前及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尽责,
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持续经营下去。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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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款
项均已付清。
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该等
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四)收益法预测假设
(1)被评估单位和可比公司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
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在预测年份内央行公布的 LPR 保持近十年来的波动水平,税率假设按目前已
公布的税收政策保持不变;
(3)被评估单位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被评估单位经营有关的现行法律、
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4)被评估单位与其关联方的所有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存在任何形式的
利润转移情况;
(5)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企业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责任,不考虑经
营者个人的特殊行为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6)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生产经营;
(7)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资料和资产权属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评
估人员在能力范围内收集到的评估资料真实、可信;
(8)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企业在评估目的经济行为实现后,仍将按照原有的经营
目的、经营方式持续经营下去,其收益可以预测;
(9)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企业按评估基准日现有(或一般市场参与者)的管理水
平继续经营,不考虑该等企业将来的所有者管理水平优劣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
(10)被评估单位经营合作商的成本无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被评估单位的运营的
产品或服务价格无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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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次评估进行收益预测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方法与公司提供的历
史财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法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12)被评估单位在未来的经营期限内的财务结构、资本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
(13)收益的计算以中国会计年度为准,本次预测假设现金流量均为均匀发生,采
用中期折现。
(14)本次评估中,我们以被评估单位基准日或现场勘察日已取得的各项资格证书
认证期满后仍可继续获相关资质为前提。
(15)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不发生对其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抵押、
担保等事项。
(16)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对被评估单位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1)假设被评估单位能够按照管理层提供的整体业务模式进行预测;
(2)假设被评估单位制定的各项经营计划、资金筹集计划等能够顺利执行;
(3)假设被评估单位能够按照企业管理层规划的经营规模和能力、经营条件、经
营范围、经营方针进行正常且持续的生产经营;
(4)假设被评估单位目前及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
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
(5)假设被评估单位以前年度及当年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能得到执行;
(6)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存在的不良、不实的资产和物权、债权纠纷均
得到妥善处理,不影响预测收益期的正常经营;
(7)业务保持现有的良性发展态势,国家宏观货币政策在长期来看处于均衡状态;
(8)被评估单位经营管理所需资金均能通过股东投入或对外借款解决,不存在因
资金紧张造成的经营停滞情况。
评估人员根据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评估的要求,认定管理层提供的这些假设条
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并根据这些假设推论出相应的评估结论。如果未来经济环境
发生较大变化或其它假设条件不成立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的改变而可
能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五)限制性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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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均真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察的现场调查结果,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本次评估未对该等资产的技术
数据、技术状态、结构、附属物等进行专项技术检测。
十、评估结论
(一)收益法评估结果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本报告所列示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采用收
益法评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379,970.00 万元,
较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值 313,581.37 万元,增值率为 472.34%;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值 176,351.49 万元,增值率为 86.61%。
(二)市场法评估结果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本报告所列示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采用市
场法评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387,330.00 万元,
较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值 320,941.37 万元,增值率为 483.43%;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值 183,711.49 万元,增值率为 90.22%。
(三)评估结论的选取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市场法是通过分析对比公司的
各项指标,以对比公司股权或企业整体价值与其资产类指标或其他特性指标的比率,
并以此比率倍数推断被评估单位应该拥有的比率倍数,进而得出被评估单位股东权益
的价值。由于评估人员收集到对比公司的信息相对有限,且标的公司与可比公司之间
在生产规模、企业生命周期、产品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故市场的短期波动会
导致市场法结果的不确定性。而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反映了
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两种方法的估值对企业价值的显化范畴不同。因此造
成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存在差异。
评估人员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评估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和充分性的基础上,
基于本次评估的目的与企业经营状况,认为收益法更能真实合理的反映林州市林丰铝
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具有更好的说服力,故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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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评估结论。
综合上述,评估基准日2022年3月31日,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林州市
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379,970.00万元(大写金额为:人
民币叁拾柒亿玖仟玖佰柒拾万元整)。
(四)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可抗力的影响;
力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产权证,经评估师实
地调查,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介绍该部分房屋建筑物的历史情况,确定房屋建成年份;
对于该部分资产,其面积是企业根据现场测量情况进行申报的,对企业申报面积,评
估人员进行了核实后以企业申报面积进行评估,如未来企业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时其面
积与申报面积不符,评估结果应根据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进行调整。上述资产已由被
评估单位出具“事项说明”,承诺上述房地产属于其所有,若日后出现产权纠纷等情况
与评估机构无关。本次评估未考虑企业后续办证等其他费用支出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无。
(三)担保、抵押、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借款
放款单位 借款日期 借款到期日 借款本金 抵押情况
单位
林丰 中国银行安 2021/8/11 2030/12/21 19,939,035.95 广元林丰部分设备、林丰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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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放款单位 借款日期 借款到期日 借款本金 抵押情况
单位
铝电 阳分行 电部分土地
林丰
林州农商行 2021/8/11 2030/12/21 18,449,621.13 林丰铝电土地
铝电
广元农村商
广元
业银行股份 2019/1/12 2023/1/11 33,500,000.00 广元铝材部分土地
铝材
有限公司
湖州融汇嘉
林丰 广元林丰铝电部分铝母线及
恒融资租赁 2021/8/11 2030/12/21 49,481,292.62
铝电 电解槽
有限公司
华融金融租
林丰 广元林丰铝电部分铝母线及
赁股份有限 2021/8/11 2030/12/21 45,534,107.50
铝电 电解槽
公司
安阳
高晶
华融天泽投 广元林丰铝电部分铝母线、
铝材 2021/8/11 2030/12/21 2,999,443.74
资有限公司 电解槽及其他设备
有限
公司
林丰 华融天泽投 广元林丰铝电部分电解槽及
铝电 资有限公司 其他设备,部分铝母线
广元 中航租赁有 线、林丰铝电部分土地及林
林丰 限公司 2022/3/15 2025-03-15 146,008,279.16 丰铝电持有的广元林丰的股
权
洛银金融租
广元
赁股份有限 2019/12/30 2023/6/30 52,592,993.42
林丰
公司 广元林丰部分电解槽、铝母
洛银金融租 线及其他设备
广元
赁股份有限 2019/12/30 2023/6/30 52,592,993.42
林丰
公司
广元市投资
广元
控股(集团) 2019/1/11 2024/1/10 100,000,000.00
林丰
有限公司 广元林丰、广元铝材部分土
四川同圣国 地共 3 块
广元
创铝业发展 2019/1/29 2024/1/28 100,000,000.00
林丰
有限公司
担保方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方式 主债务期限
(万元)
林丰铝电 中孚实业 华融金融 4,282.17 保证 2021/8/11—2030/12/21
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押担保事项对评估评估结果的影响。
(四)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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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的 2020 年度报表财务数据摘自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2021]京会兴审字第 0200014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1 年度、
京会兴审字第 0200018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次评估是在审计的基础
上进行的,本公司承担引用数据正确的法律责任,但不承担审计的法律责任。
(六)重大期后事项
无
(七)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
由于被评估单位对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顺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
持股比例较小,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权,受条件限制,评估师无法对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本次评估取得了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
司、林州市顺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按照截至评估基准日报表
净资产账面值乘以林丰铝电持股比例确认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林州市顺丰
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值。
我们认为委估被评估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等评估程序,但经
评估人员采取上述措施来弥补程序缺失后,并假设上述获取的资料真实、可信的前提
下确定的评估值不会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司认缴出资额为 20.00 万元,截止到评估基准日,实缴出资额为 10.00 万元,本次
评估未考虑未到位出资款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单位对其经营规划有效执行的基础上,若未来出现经济环境变化以及行业发展障
碍,被评估单位未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其规划执行予以调整,使之能够满足现有经
营规划的执行,盈利预测数据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因而本评估结论会与企业实际产
生较大偏差,委托人应据实际情况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提请委托人及报告使用人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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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经过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讨论,
被评估单位进一步修正、完善后,评估机构采用了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
评估机构对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使用,不是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能力的保证。如
果盈利预测不能实现,而管理层不能及时纠偏,评估结果必然会发生变化。
其确认;本报告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情况、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为前提,其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负责。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
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
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
担相关责任。
并发表专业意见,为报告使用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
意见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我们未考虑其产
权归属对于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将来产权发生变化时,可能发生的交易对资产价
值的影响,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估报
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影响。
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对与股权价值的评估增值可能存在的相关联的税赋未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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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判断,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的可行性做出任何
判断。评估工作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关联方提
供的关于评估对象的信息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
经济行为文件、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以及技术参数、经营数据等评估
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合法为前提。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
响,评估人员假定这些信息资料均为可信,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做出任何保证。
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负责,评估人员无责任向有关部门
核实,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本报告签字评估师提请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关注以上特别事项说明及
期后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以及本次经济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报告应在完成核准和备案手续后方可正式使用。
有效期限内使用。
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
任。
及财务状况进行了披露,但评估师并不具备对该等法律及财务事项表达意见的能力,
也没有相应的资格。因此,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认为这些法律及财务事项对实现经
济行为较为重要,应当聘请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相应服务。
(二)限制说明
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
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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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 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 产权证明文件;
五、 评估增减值说明;
六、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复印件;
七、 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八、 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九、 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 上海市财政局备案公告(沪财企备案【2017】7 号)复印件;
十一、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二、市场法评估汇总表和收益法评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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