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
等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由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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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真实、准确、完
整、公平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如不能保证
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免于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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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暂缓披露、
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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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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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
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股东大会决议;
(四)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 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六)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八) 公司的合并、分立;
(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应予披
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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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
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
项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
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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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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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信息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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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事宜(见第三十五条所列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
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
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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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有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有关事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有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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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有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有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
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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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
证券部;
(三)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
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十)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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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涉及本办法所列的重大信息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
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及常设机构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上市发行股票后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任,证券事务代表就其独立负责的事务承担直接责任;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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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
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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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报告监
督情况。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
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执行。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
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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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相关责任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
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监事会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责任监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提
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监事的职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
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其非法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据不处理非法持有的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免除相应董事、监事
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三)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
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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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
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披
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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