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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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
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通过金融机构或金
融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筹措资金的活动,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
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
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
资,如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发行公司债
券、票据融资、供应链融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分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
  第四条 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编制各种融资计划;
  (三)审批确定融资方式;
  (四)签订各种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类合同;
  (五)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
  (六)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
  (七)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
  (八)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九)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五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从公司统筹安排;
  (三)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并结合公司
自身优势积极争取最优的融资条件;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
  (五)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六)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
险。
  第六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
  (一) 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进行必要的审核工作;
  (二) 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 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 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
对重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并组织评估工作,对融资投向、资
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负责组织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
负责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公司
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
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公
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负责资金筹划、
信贷管理及资金募集。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融资资金到位后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并
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授
权代表签署;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三章 融资管理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与财务管理部联合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组
织实施,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进行债务性融资(除发行公司债券)
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拟定初步的融资方案,并履行必
要审批程序。属于公司本部的由董事会办公室与财务管理部
负责实施,属于子公司的由各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与财务管理部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融资方案涉及担保事项的,需同时按照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执行。
  融资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依
法对抵押、质押资产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
质押资产进行解除、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
内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
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融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公司
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
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
理。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
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
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
进行监督。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
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
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
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相关人员违反刑
法的,公司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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