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
者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
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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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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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九)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职务的;
(十二)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的附属企业。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前述规定外,还
应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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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
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六)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说明提名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
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
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
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选举独立董事的投票表决办法与公司选举其他董事的投票办法
相同。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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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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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十八条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
(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第二十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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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
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六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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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
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
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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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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