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5月)

证券之星 2022-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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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
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
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参照本制度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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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等应在第一时间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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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
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工作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各负责人应通过让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或保密
协议等形式,督促各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内幕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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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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