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2-021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
美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
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美盈森实业有
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
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25,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
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
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2021 年 5 月 20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9)、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1)。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美盈森因经营需要,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申请融资额度 4,000 万元,公司为上述融资
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与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完成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6617202200000013]的签署程序。
公司最新一期对长沙美盈森的担保额度为 15,000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
可用担保额度为 3,000 万元。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与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ZB6617202000000008]的签署程序,公司为长沙美盈森提供主债权不超过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0-072)。截至目前,《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6617202000000008]
主债权发生期间已到期,担保的部分主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在不改变担保主债权
金额的情况下,公司与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ZB6617202200000013],重新约定了主债权发生期间等相关内容。因此,本次担
保前后,公司对长沙美盈森可用担保额度不变,仍为 3,0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30,556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佳路 9 号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办公家具生产;展台制作;家具生产、加工;书架生产、加工;密集架生产、加
工;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加工;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司持有长沙美盈森 4.91%股权,深圳市中大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长沙美盈森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2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37,684.43 34,681.56
负债总额(万元) 12,939.37 10,207.01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2,000.00 0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12,312.92 9,473.15
净资产(万元) 24,745.06 24,474.55
资产负债率 34.34% 29.43%
项目 2021 年度(经审计) 2022 年一季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10,426.16 2,836.25
利润总额(万元) -1,318.66 -293.59
净利润(万元) -1,290.05 -270.51
长沙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6617202200000013]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债务人: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2 年 5 月 26 日至
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
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肆
仟万元整为限。
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
以及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最高额保证
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
签订或履行本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最高额
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
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
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最高额保证合
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
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
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
币 22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46.92%。
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13,000 万元(含上述
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3.57%。公司
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