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 大众公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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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7日下午以现场会议与线
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游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
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
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配合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本所
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31日在《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
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类型和届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9日在《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
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疫情防控期
间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若干措施的通知》,支持线上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设置线上股东大会召开会场。为落实上海市疫情防控要求,保护股东、股东代理
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疫情防控
期间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调整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与线上
会议相结合。除上述内容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
等其他事项均不变。
  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公司董事会亦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的提示
性公告》,向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或H股股东以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以邮件形式出具的其征集的H股股东委任投票反馈结果)与网络投票方式相
结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
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平先
生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
  经审核,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
以下同)共37人,代表股份670,795,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201%。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其中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其中,议案5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13、14为特别
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5月27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   琴
                         经办律师
                         李志强
                         游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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