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调整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
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纳思达”)的独立董事,
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艾派克微电子为进一步吸引技术人才,确保员工稳
定性,深度捆绑核心员工,明确艾派克微电子的中长期目标,对激励计划进
行修订调整。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约定的合
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
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综上,我们对前述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调整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肖永平
汪国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