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司)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公司重大决策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
则。
提出公司战略指导意见和审查重大投资方案,并根据本规则和董事
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生效施行。
立董事。
提名,董事会批准。
主持委员会工作。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
据第 2.1 条至第 2.4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会日常联络、会议组织、议题分解等工作。战略投资部是战略发展
委员会的日常业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果提出书面意见;
订,以保持本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基本一
致。
向董事会报告。
事项做出决定。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务的处
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形成提案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
立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委员会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议
题、议程、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相关资料。在紧急情况时,在
确认通知到达全体委员的前提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前述会
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得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驶权利,但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公司重大
事项,委员必须亲自出席。委员未出席某次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应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调整委员会委
员
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关系的与会当事人应回避。因前项规定,致使委员无法表决时,应
向董事会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若有任何公司董事
发出合理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
时段查阅。
形式报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
及大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委员提出的任何疑
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在会议结束后,会议秘书应于会议结束后合
理时段内先后将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全体委员,初稿供
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记录之用。
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规则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