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
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落款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 券 日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
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鉴于目前上海市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次股东
大会存在无法在会议召开地点设置现场会议的风险,故调整现场会议召开
方式为通讯会议召开方式。
式、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
开,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与上述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相一致。
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至 2022 年 5 月 26 日(星期
四)。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上 午 9:15-9:25 、
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29 人,代表股份 258,113,176(2 亿 5811 万 3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9.1109%;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表 决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19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情况
(1)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外
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6)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7)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 2022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担保的议
案》;
(1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7)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第(10)、(11)、
(12)、(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议案;上述第(6)项议案第 1)项子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
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关联股东纪翌女士、纪德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丽萍女
士,关联股东武玉会先生、蔡亮先生、金辛海先生、王春祥先生、李国范先生、
杨丽莎女士以及周广兴先生;上述第(7)项议案第 1)项子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关联股东纪翌女士、纪德法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刘丽萍女士,关联股东武玉会先生、蔡亮先生、金辛海先生、王春
祥先生。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9:15-9:25、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和表决了会议议案,
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规定对审议议案分别进行了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
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7,974,276(2 亿 5797 万 42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2)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57,974,276(2 亿 5797 万 42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3)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8,113,176(2 亿 5811 万 31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2%;反对 138,900(13 万 89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8%;
弃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4)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971,276(2 亿 5797 万 12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0(30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715,100(3871 万 510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反对 138,900(13 万 8900)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5%;弃权 3,000(30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7%。
本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外部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971,276(2 亿 5797 万 12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000(30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715,100(3871 万 510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反对 138,900(13 万 8900)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5%;弃权 3,000(30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7%。
本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15,100 (3871 万 51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关联股东纪翌女士、纪德法先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刘丽萍女士,关联股东武玉会先生、蔡亮先生、金辛海先生、王
春祥先生、李国范先生、杨丽莎女士以及周广兴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715,100(3871 万 510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反对 141,900(14 万 1900)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2%;弃权 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57,971,276(2 亿 5797 万 12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715,100(3871 万 510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反对 141,900(14 万 1900)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2%;弃权 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330,900 (3933 万 09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682,246 (68 万 224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0%。其中,关联股东
纪翌女士、纪德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丽萍女士,关联股东武玉会先生、蔡亮
先生、金辛海先生、王春祥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715,100(3871 万 510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反对 141,900(14 万 1900)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2%;弃权 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57,971,276(2 亿 5797 万 12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715,100(3871 万 510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8%;反对 141,900(14 万 1900)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2%;弃权 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971,276(2 亿 5797 万 12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 2022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476,676(2 亿 5747 万 66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220,500(3822 万 050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19%;反对 636,500(63 万 6500)股,占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81%;弃权 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974,276(2 亿 5797 万 42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479,676(2 亿 5747 万 96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1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971,276(2 亿 5797 万 12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1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476,676(2 亿 5747 万 66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1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476,676(2 亿 5747 万 66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1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479,676(2 亿 5747 万 96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1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7,476,676(2 亿 5747 万 66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17)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57,974,276(2 亿 5797 万 427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