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
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
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
或者安排。
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
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