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7 证券简称:康德莱 公告编号:2022-029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54.50 万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 年 5 月 31 日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披露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0
年 3 月 31 日至 2020 年 4 月 9 日,共 10 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披露了《上海康
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
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信息泄露的
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并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披露
了《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20 年 5 月 22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9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在二级市场上
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因此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仍为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自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至今,公司尚不存在拟授予其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此
公司预计无法在有效期间内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司决定取消授予预留
的限制性股票 56.722 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及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共计 154.50 万股,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邵旭静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 3.65 元/股进行回购注销。
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
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31)。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
解锁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上市流通数量为 154.50 万股。律师就
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了相关意见。
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35)。公司就此
前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就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0,000 股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完成注销。律师
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了相关意见。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上述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数量共计 154.50 万股。
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2 日,至 2022
年 5 月 22 日,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 解除限售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任一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
(以下简称“《公司
件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1 年实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际达成的剔除股
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解
限制性股票 除限售期
低于 35% 312,081,527.01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元 , 相 比 2019
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年净利润增长率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为 83.46%,超过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绩效评定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本次 89 名激励
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60% 0%
对象 2021 年度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绩效考核均为优
秀,符合个人层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
面全额解除限售
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的条件。
象不得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为 89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数量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共 89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共计解除限售 154.50 万股,具体
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 占其获授的限制
已获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数 性股票总数量的
票数量(万股)
量(万股) 比例
章增华 副董事长 25.00 7.50 30%
张维鑫 董事、总经理 25.00 7.50 30%
项剑勇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6.00 30%
陈红琴 董事 10.00 3.00 30%
顾佳俊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00 3.00 30%
张勇 副总经理 20.00 6.00 30%
沈晓如 财务总监 10.00 3.00 30%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95.00 118.50 30%
及其他骨干员工(共 82 人)
合计 515.00 154.50 3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 年 5 月 31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54.50 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持有买卖本公
司股票应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数(股) 本次变动后(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 437,964,000 1,545,000 439,509,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3,605,000 -1,545,000 2,060,000
总计 441,569,000 0 441,569,000
五、律师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除
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与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均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的手续。
六、上网文件
(一)《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
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