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云从科技 股票代码:688327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loudWalk Technology Co., Ltd.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隆路 37 号 501 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特别提示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从科技”、“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
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
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
跌幅限制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的新股上市首日
涨幅限制 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科
创板与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4,067.0562 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
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参与战
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 6 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74,364,494 股, 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为 10.0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价下跌风险
截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T-3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
市销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市值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1 年营业收入(亿元) 对应的静态市销率(倍)
(亿元)
可比公司平均数 13.49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T-3 日)
。
本次发行价格 15.37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摊薄后静态市销率为 10.58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 年静态市销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
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
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
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
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
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
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
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
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
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
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报告期”、“报告期各期”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报告期各期末”指 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
(一)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激烈,后期需要不断投入研发,短期无法盈利,未弥
补亏损存在持续扩大导致短期无法分红的风险
公司所处人工智能行业一方面面临着商汤科技、旷视科技、依图科技等人
工智能企业的竞争,其中既包括核心算法技术实力的比拼,也包括人工智能应
用和行业解决方案的较量;另一方面也面临着海康威视等视觉设备厂商推进对
产品进行人工智能赋能转型的挑战,该类厂商在硬件研发和供应链方面有着深
厚积累,使得新兴人工智能企业需不断寻求差异化优势,整体市场竞争较为激
烈。
此外,人工智能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技术及各应用场景的定制化解
决方案迭代速度较快。公司专注人工智能算法研发及应用,依托核心技术打造
人机协同操作系统,并面向智慧金融、智慧治理、智慧出行、智慧商业等多个
领域提供人工智能解决方案,需要结合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确定新技术和产品
及解决方案的研发方向,并在研发过程中持续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报告期内,
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45,415.38 万元、57,807.33 万元和 53,416.65 万元,占各期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6.25%、76.59%和 49.67% 。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78,047.73 万元、75,114.67 万元和
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21,583.95 万元,存在大额未弥补亏损。若公司未来一定
期间面临市场激烈竞争出现主要产品价格下降、研发投入持续增加且研发成果
未能及时转化、人工智能行业政策出现不利影响、下游行业需求显著放缓等不
利情况,公司短期将无法盈利,未弥补亏损将持续扩大。预计本次发行后,公
司一定时期内无法进行现金分红,对股东的投资收益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较大导致短期无法分红的风险。
(二)公司第三方软硬件收入占比较高,不同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核心技术
收入占比波动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自主研发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形成了人机协同操作系
统及相关应用软件等核心产品,并结合自主研发的智能 AIoT 设备和第三方软
硬件产品以及相关技术开发服务,向客户交付行业智能化升级解决方案。公司
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产品类别可划分为人机协同操作系统和人工智能解决方案,
其中人机协同操作系统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23.48%、31.50%和
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76.52%、68.50%和 87.28%,毛利率分别为 23.43%、
分别为 57.71%、42.32%和 36.17%,该部分产品毛利率相对较低,整体拉低了
公司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毛利率水平,导致不同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
第三方软硬件产品虽然属于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的组成部分,对于解决方案
的功能实现、使用效率和用户体验发挥重要作用,但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未
将相关收入纳入核心技术收入。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收入分别为 42,100.06
万元、52,444.28 万元和 73,248.85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3.94%、
随着公司研发成果逐渐落地,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和核心技术收入占比总
体呈上升趋势。但由于人工智能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未来发展趋势存在较大
不确定性,若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产品和解决
方案销售情况不及预期,或产品形态、销售方式、项目规模、需外购第三方软
硬件及服务占比等因素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不同业务毛利率差异较
大,核心技术收入占比波动较大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带来一定
不利影响。
(三)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新兴行业,更高效地实现技术商业化应用落地和市场
空间拓展方面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人工智能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随着技术的快速迭代和行业客
户智能化升级需求的持续延展,公司如何更高效地实现技术商业化应用和拓展
市场空间等方面也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而言,一方面,发行人将核心技
术落地到实际应用场景,转化周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对行业智能化升
级需求探索和项目执行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公司拟以轻舟平台为基
础覆盖更多新兴需求行业客户,但生态体系的建设受到产业链成熟度、合作伙
伴能力成长、行业景气状况、产业政策等内外部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复杂程度
高,是否能够实现战略规划目标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未来出现开发的产品
和解决方案未能紧跟行业客户智能化升级需求、生态体系建设进度不及预期、
市场空间未能得到有效拓展等不利情形,将对发行人的业务拓展和经营业绩产
生一定不利影响。
(四)设置特别表决权的特殊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关于公司实施特别表决权制度及累积投票制度暨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并修改公司章程,设置特别表决权,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设
置以来运行时间较短的公司治理风险。
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控股股东常州云从持有公司的 146,505,343 股股
份为 A 类股,其他股东(包括本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公司股份均为 B 类股。
除部分特定事项的表决外,每一 A 类股股份享有 6 票表决权,每一 B 类股股份
享有 1 票表决权。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发行的股票,
及发行人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均属于 B 类股股份。常州云从对公司的
经营管理以及对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普通决议事项具有控制权。公司存在因设
置特别表决权而产生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此外,如果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形,导致常州云从所持 A 类股
份应当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为 B 类股份,届时发行人控制权则可能将会发生变
化,进而引发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有关特别表决权相关的具体设置、防范特别表决权机制滥用及保护投资者
权益的措施、特别表决权影响的详细内容,请投资者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一、公司治理结构”之“(二)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发
行人特殊公司治理结构”。
(五)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来源的合规性风险
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主要包括:①在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网络安全法》;②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③2021 年 6 月 1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于 2021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④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⑤
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⑥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⑦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2021 年
的基本原则、相关信息处理者的合规义务以及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保护等内容。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施行,特别是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次会议 2021 年 8 月 20 日表决通过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在个人信息和生物特征采集领
域方面的规定已日趋明确和完善。
云从科技是一家提供高效人机协同操作系统和行业解决方案的人工智能企
业,主要服务对象为金融、交通出行、城市治理等行业的机构客户,相关业务
中收集的数据和信息及其自主处理的权利归属于机构客户。在通常的业务开展
过程中,发行人不直接面向个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不直接控制、处理或者接触
个人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个人信息处
理者”。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的个别事项主
要为研发过程中的数据训练以及为部分客户提供的公有云服务,其中该公有云服
务包括联网鉴身和智慧商业业务范围内的智慧房地产案场解决方案。上述涉及
“个人信息数据”的经营业务报告期各期合计收入分别为 362.05 万元、800.37
万元和 1,196.42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仅为 0.44%、1.06%和 1.11%。发
行人在前述个人数据使用过程中,已通过授权书等方式获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
或委托方的同意,并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制定了完善的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未发生信息泄露、篡改或非法提供情形,亦未发生关于获
取或处理信息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提起诉讼的情形,数据来源不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规定的情形。
但如果发行人未来发生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应当直接取得而未取得个人信息
主体的授权同意,或在数据受托处理过程中未按照授权书或协议约定处理数据,
或未按照约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则
发行人可能存在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提起民事诉讼的风险。同时,如果
发行人下游客户未能正确或合规地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进而导致
依据相关规定应承担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或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存
在未能通过合法、合理方式取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有效授权,进而导致发行
人下游客户业务开展受限等不利情形,则将间接对发行人在智慧商业等部分领
域的产品研发和销售造成负面影响。
(六)境外业务拓展及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的风险
公司在美国设有一家境外全资子公司云从美国,旨在通过该境外子公司与
人工智能领域专业实验室开展人工智能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报告期内,该子
公司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2020 年 5 月至今,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包括云从
科技在内的多家中国公司及机构列入“实体清单”,该行为不会对公司日常对外
销售、客户拓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可能对公司研发和项目交付过程中采
购境外厂商的芯片、服务器等器件产生一定限制,尽管发行人已制定国产器件
替代的产品方案,但由于方案落地需要一定验证时间、客户对使用替代器件的
产品认可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同
时可能会对公司未来在人工智能前沿理论及学术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境外
业务拓展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33 号),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
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46 号文)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云
从科技”
,证券代码为“688327”;公司 A 股股本 74,067.0562 万股(每股面值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5 月 27 日
(三)股票简称:云从科技,扩位简称为“云从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32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4,067.0562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1,243.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436.4494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6,630.6068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372.9000 万
股,其中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
获配股票数量为 390.3708 万股,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
兖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 451.8983 万股,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获配股票数量为 451.8983 万股,上海张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
为 361.5186 万 股 , 浙 江 制 造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获 配 股 票 数 量 为
万股,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 135.5695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
(向上取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 6 个月的账户数量为 52 个,所持股份
数量为 4,336,506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87%,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51%。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
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要求,并
结合企业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适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市标准:“预计市
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11,243.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市标准:“预计市值
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loudwalk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62,824.056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曦
广州云从成立日期: 2015 年 3 月 2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10 日
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隆路 37 号 501 房
主要经营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和路 55 弄张江人工智能岛 11 栋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数
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服
务;软件测试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人工智能算法软件的技术开
发与技术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
务;计算机技术转让服务;计算机硬件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
络系统工程服务;广告业;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物联网设备销售;
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通信系统工程服务;
经营范围: 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智
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工程总承包服
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电子设备工
程安装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
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专业承包;智能机器系统技术服务;通信系统设备产品设计;建
筑劳务分包;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载明内容为准);跨地区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物联网服务
从事人工智能算法研究及应用,面向客户提供人机协同操作系统
主营业务:
和人工智能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邮政编码: 201210
电话号码: 021-60969707
传真号码: 021-60969708
互联网网址: www.cloudwalk.com
电子信箱: ir@cloudwalk.com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
系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李胜刚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号
码: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常州云从。本次发行前,常州云从直接持有云从科技
表决权制度。常州云从持有的发行人 146,505,343 股股份为 A 类股,其余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均为 B 类股,除部分特定事项的表决外,每一 A 类股股份享有 6
票表决权,每一 B 类股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本次发行前,除部分特定事项外,
常州云从通过直接持股部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拥有 64.60%表决权。
常州云从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常州云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8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106 万元 实收资本: 106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
武进区常武中路 801 号常州科教城天润科技大厦 A 座 3 楼
经营地:
主营业务及其 常州云从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本次发行前,除持股发行人外,常州云
与发行人主营 从未投资或持股任何其他主体。常州云从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业务的关系: 不存在竞争或上下游关系。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股东构成: 周曦 105.8730 99.88
姚志强 0.1270 0.12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为母公司报表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止日/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周曦在控股股东常州云从任执行董事,持有常州云从 99.88%
的股权,并通过常州云从控制发行人 64.60%的表决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周曦先生简历如下:
周曦先生,198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身份
证号为 51101119811207****。2010 年 8 月毕业于美国伊利诺伊大学电子与计算
机工程专业,获得博士学位。2011 年 11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中科院重庆绿色
智能技术研究院智能多媒体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电子信息技术研究所副所长。
能技术研究院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
最近 2 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始终为周曦,未发生变更。
(三)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常州云从直接持有云从科技 146,505,34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19.78%。2020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
实施特别表决权制度。常州云从持有的发行人 146,505,343 股股份为 A 类股,
其余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均为 B 类股,除部分特定事项的表决外,每一 A 类股股
份享有 6 票表决权,每一 B 类股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本次发行后,除部分特
定事项外,常州云从通过直接持股部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拥有 59.67%表决权,
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周曦在控股股东常州云从任执行董事,持有常州云从 99.88%
的股权,并通过常州云从控制发行人 59.67%的表决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公司现任 9 名董事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
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现任 3 名监事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其中 1 名总经理,
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 3 名,包括周曦、李继伟、
姜迅。
序号 姓名 职务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和债券的情
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近亲属关系 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比例
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
术人员
董事兼副总经理、核心技
术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近亲属关系 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比例
注:间接持股比例为上述自然人股东在云从科技各层股东的持股/出资比例逐级与该主体对
下级主体持股/出资比例相乘确定;间接持股数按照上述自然人股东在云从科技各层股东以
间接持股方式穿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益数合计计算,穿透计算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权益数
量四舍五入,取整列示。
除上述情况外,无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权均不
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没有发行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员工期权
计划。发行人所处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发行人需要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吸
引优秀人才、增强团队凝聚力,保障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促进公司中长期战略
目标达成。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设立有释天投资、大昊创业、
高丛创业、和德创业和吕申创业五个员工持股平台。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释天投资、大昊创业、高丛创业、和德创业和吕申创
业遵循“闭环原则”。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
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
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
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
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释天投资、大昊创业、高丛创业、和德创业和吕申创
业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
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存在支付基金管理费的情况,亦未受托管
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
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
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释天投资、大昊创业、高丛创业、和德
创业和吕申创业分别持有公司 1.81%、1.77%、1.77%、1.18%和 1.18%股权,具
体情况如下:
(一)释天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释天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释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AJ0P02J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G1513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琳
认缴出资 3,529.41 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 3,529.41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8 年 4 月 9 日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
经营范围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释天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
关系 或相似的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释天投资的出资结构及人员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序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号 姓名
序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号 姓名
合计 3,529.41 100.00% -
(二)大昊创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大昊创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大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XCW701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金茂西一街 1 号 505 房 A06(仅限办公)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陈琳
认缴出资 2,117.65 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 2,117.65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9 年 8 月 21 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大昊创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
关系 或相似的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大昊创业的出资结构及人员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序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号 姓名
序 合伙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号 姓名
合计 2,117.65 100.00% -
(三)高丛创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高丛创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高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XCW89X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金茂西一街 1 号 505 房 A05(仅限办公)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姚志强
认缴出资 2,347.02 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 2,347.02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9 年 8 月 21 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高丛创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
关系 或相似的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高丛创业的出资结构及人员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序 合伙人姓
合伙人性质 出资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号 名
SUN
QINGKAI
合计 2,347.02 100.00% -
(四)和德创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和德创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和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XCW54B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隆路 41 号之一 1320 房之二(仅限办公)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姚志强
认缴出资 1,539.41 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 1,539.41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9 年 8 月 21 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和德创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
关系 或相似的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和德创业的出资结构及人员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序 合伙人姓
合伙人性质 出资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号 名
合计 1,539.41 100.00% -
(五)吕申创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吕申创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吕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XCW38M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金环街 2 号 2 座 501 房之五(仅限办公)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姚志强
认缴出资 1,411.76 万元人民币
实缴出资 1,411.76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9 年 8 月 21 日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吕申创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
关系 或相似的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吕申创业的出资结构及人员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序 合伙人姓
合伙人性质 出资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号 名
合计 1,411.76 100.00% -
五、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 司 发 行 前 总 股 本 为 62,824.0562 万 股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限售期
号
股) 例 (万票) 例 股) 例 (万票) 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限售期
号
股) 例 (万票) 例 股) 例 (万票) 例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限售期
号
股) 例 (万票) 例 股) 例 (万票) 例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限售期
号
股) 例 (万票) 例 股) 例 (万票) 例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限售期
号
股) 例 (万票) 例 股) 例 (万票) 例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中信建投投资有 自上市之日起
限公司 锁定 24 个月
上海上国投资产 自上市之日起
管理有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南方工业资产管 自上市之日起
理有限责任公司 锁定 12 个月
兖矿资本管理有 自上市之日起
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芜湖新马投资有 自上市之日起
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上海张江科技创 自上市之日起
业投资有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浙江制造基金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伙)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比 限售期
号
股) 例 (万票) 例 股) 例 (万票) 例
上海浦东投资控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公司
中时讯通信建设 自上市之日起
有限公司 锁定 12 个月
部分网下限售股 自上市之日起
份 锁定 6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合计 62,824.0562 100.00% 136,076.7277 100.00% 74,067.0562 100.00% 147,319.7277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大昊创业 1,307.6204 1.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高丛创业 1,307.6204 1.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计 38,679.1214 52.22% -
(三)本次发行后持有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有表决权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 持股数量(万股) 表决权数量(万
序号 表决权比例
名 普通股 特别表决权股份 票)
大昊创业 1,307.6204 - 1,307.6204 0.89%
高丛创业 1,307.6204 - 1,307.6204 0.89%
合计 24,028.5871 14,650.5343 111,931.7929 75.98%
六、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者共 9 名。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承销
指引》、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
(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兖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张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上海浦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依据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发行安排与初步询价公告》,本次发行初始
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372.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本次发行最终
战略配售股数 3,372.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与
初始战略配售股数数量相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数量未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
新股配售经
序 投资者名 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 限售
类型 纪佣金 合计(元)
号 称 (股) 量的比例 (元) 期
(元)
(%)
中信建投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
相关子公司
公司
上海上国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投资产管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理有限公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司 业或其下属企业
南方工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资产管理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有限责任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公司 业或其下属企业
兖矿资本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获配股数占
新股配售经
序 投资者名 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 限售
类型 纪佣金 合计(元)
号 称 (股) 量的比例 (元) 期
(元)
(%)
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芜湖新马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公司
业或其下属企业
上海张江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科技创业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投资有限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公司 业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
浙江制造
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基金合伙
企业(有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限合伙)
业
上海浦东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投资控股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集团)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有限公司 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中时讯通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限公司
业或其下属企业
合计 33,729,000 30.00% 518,414,730.00 2,292,073.69 520,706,803.69 -
(二)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
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为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依据《承销指引》,本次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本次发行保
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中信建投投资
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本次获配股数 390.3708 万股,占本次
发行规模的 3.47%,获配金额人民币 6,000.00 万元。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1,243.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5.37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股。
四、市盈率
不适用。
五、市销率
本计算)。
六、市净率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不适用。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72,804.91 万元。
(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对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云从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243.0000 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大华验字[2022]000266 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0,095.42 万元(不含增值税),明细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合计 10,095.42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62,709.49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47,995 户。
十一、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1,243.00 万股。其中,最终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的股票数量为 3,372.90 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509.05 万股,其中网下投
资者缴款认购 5,509.05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 32.8073 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2019 年-2021 年财务数据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
华审字[2022]002726 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 2022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 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2 年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
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3.31 2021.12.31 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 192,961.49 203,518.16 -5.19%
流动负债 104,396.95 108,869.59 -4.11%
总资产 224,051.82 231,264.34 -3.1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4.46 22.76 上升 1.69 个百分点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57.93 56.14 上升 1.79 个百分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10,163.51 117,098.58 -5.9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产(元/股)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年1-3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21,310.56 12,759.50 67.02%
营业利润 -11,832.73 -22,220.58 46.75%
利润总额 -11,832.48 -22,220.58 46.7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581.49 -21,256.61 45.5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12,803.14 -22,249.90 42.46%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8 -0.34 45.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
-0.20 -0.35 42.46%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62 -12.65 上升 3.03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
-10.64 -13.25 上升 2.61 个百分点
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435.07 -28,388.09 28.0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33 -0.45 28.02%
净额(元/股)
资产分别较上年末小幅下降 3.12%和 5.92%,主要系当期亏损所致。
扩大,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1,310.5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 67.02%;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581.49 万元,亏损幅度较上年同期收窄 45.52%。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情况、
销售规模、供应商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
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已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
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
述所述事项外,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
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
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电话 021-68801585
传真 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 高吉涛、吴建航
项目协办人 谌泽昊
董军峰、廖小龙、李标、贾兴华、安源、郭建龙、孙曦晗、曹显达、
项目组成员
戴逸凡
联系人 股权资本市场部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高吉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
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福然德 IPO、小康股份 IPO、道
道全 IPO、长安汽车非公开项目、天华院非公开项目、泰禾股份非公开项目、
美锦能源非公开项目、有研新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北化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
目、小康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小康股份可转债项目、小康股份短期融资券
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
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吴建航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英可瑞 IPO、
读客文化 IPO、宝通科技非公开项目、高德红外非公开项目、宝通科技重大资
产重组、拓尔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国泰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
配套融资、中国移动财务顾问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项目、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在
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1)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年减
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
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
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
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
调整。
(4)上述承诺系本企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现行规定作出,如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
调整或修订的,应按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
行。
(1)如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本人每年减持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实现
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本承诺与本人其他承诺内容相冲突的,本人承诺执行更严格的锁定
承诺。
(4)上述承诺系本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现行规定作出,如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调整
或修订的,应按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二)其他股东或人员承诺
创业和吕申创业承诺:
(1)在云从科技上市前及上市后的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
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
订并予以执行。
公司全体持股且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1)公司外部董事刘璐承诺:
本人系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本人
股份(包括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及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登记在本人信用账户
内的股份)锁定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①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仍继
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
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
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②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
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③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④本人承诺遵守持股计划的管理规定(如涉及),若本承诺与本人其他承诺
内容相冲突的,本人承诺执行更严格的锁定承诺。
⑤上述承诺系本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现行规定作出,如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调整
或修订的,应按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除刘璐、三位独立董事外,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系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①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仍继
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
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
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②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
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③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④本人承诺遵守持股计划的管理规定(如涉及),若本承诺与本人其他承诺
内容相冲突的,本人承诺执行更严格的锁定承诺。
⑤上述承诺系本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现行规定作出,如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调整
或修订的,应按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3)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周曦、李继伟和姜迅承诺:
本人系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公司”)的核心技
术人员,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
承诺如下:
①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仍继
续遵守前述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
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
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②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本
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
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
累积使用。
③本人承诺遵守持股计划的管理规定(如涉及),若本承诺与本人其他承诺
内容相冲突的,本人承诺执行更严格的锁定承诺。
④上述承诺系本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现行规定作出,如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调整
或修订的,应按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三)除上述股东及人员外,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
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
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常州云从承诺: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 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
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
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逐步减持,同时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如果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
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
调整。
(4)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
(5)上述承诺系本企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现行规定作出,如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相关规定有调整或修订的,
应按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佳都科技、云逸众谋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自主决定
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系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本人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及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登记在本人信用
账户内的股份)减持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自主决定
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如果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
(3)若本承诺与本人其他承诺内容相冲突的,本人承诺执行更严格的减持
承诺。
(4)上述承诺系本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现行规定作出,如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相关规定有调整或修订的,应
按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本人系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自主决定
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如果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
(3)若本承诺与本人其他承诺内容相冲突的,本人承诺执行更严格的减持
承诺。
(4)上述承诺系本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现行规定作出,如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相关规定有调整或修订的,应
按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本人系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公司”)的核心技
术人员,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
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自主决定
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若本承诺与本人其他承诺内容相冲突的,本人承诺执行更严格的减持
承诺。
(3)上述承诺系本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现行规定作出,如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相关规定有调整或修订的,应
按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
“稳定股价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预
案如下:
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
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
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
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
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是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实施,
但回购结果不能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
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
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
购方案。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确
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
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
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
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
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②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
达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
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
前提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
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①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②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
股价仍未达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每股净资产”
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
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
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增持。
在公司披露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内,
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非独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①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但
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
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②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董事(非独立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
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④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的规定,公司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
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1)若本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所有股东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
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公司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
行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公司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
的薪酬,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
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
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履行审议程序
后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时,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
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内开始实施,除非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消失。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为发行人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依次部分或全部实施。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在发行人回购股
份时,也可自行增持,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
有股东道歉。
(1)本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企业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企业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
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公司有权责令本企业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本企业仍不履行的,公
司有权扣减公司应向本企业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
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公司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
权扣减公司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
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公司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
权扣减公司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本人拒不履行
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
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本人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可以在履行
审议程序后解聘本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不存在欺诈上市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本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存在老股配售的,将购回已转
让的原配售股份。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存在老股配售的,将购回已转让
的原配售股份。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预案》,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
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
能力:
人工智能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对新产品的研发是公司提升竞争力的
关键。公司将扩大研发队伍的建设,增加研发经费的投入,强化与科研单位的
合作,保持公司的持续技术领先地位,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长期可
持续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建立了与现有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有效内部控制制
度,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团队
稳定。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未来将引入更多技术和管理人才,研发
更多新技术和产品,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
和资产管理,进一步加快市场开拓,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人机协同操作系统升级项目、轻舟系统生态建设项目、
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综合服务生态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均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
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
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
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公司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
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
常州云从作出承诺如下:
(1)绝不以控股股东身份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
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
承诺将及时按该等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
实际控制人周曦先生作出承诺如下:
(1)绝不以实际控制人身份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
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
承诺将及时按该等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
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
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将及时按该等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之“二、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股利分配政策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严格遵
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常州云从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曦先生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
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敦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常州云
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承诺
如下:
公司外部董事刘璐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就本人的过错
赔偿投资者损失。
(3)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放弃履行。
除外部董事刘璐以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3)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放弃履行。
(四)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
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
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未履行相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约束措施作出确认和承
诺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
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常州云从、实际控制人周曦先生就未履行相关承诺(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约束措施作出确认和承诺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
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
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本单位/本人在上述
期间内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的利润,且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
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况除外);
(4)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相关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全部将归发行
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5)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单位/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
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相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
约束措施作出确认和承诺如下: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自
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
止,本人在上述期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况除外),且本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相关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全部将归发行
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5)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九、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就公司股东情况出具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
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情形;
(四)除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东嘉兴长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长茂”)41.38%合伙份额,嘉兴长茂持有公司
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
长期稳定发展,发行人控股股东常州云从及实际控制人周曦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一)控股股东常州云从承诺:
“一、本企业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业务,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今后亦不会从事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如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下同)拟进行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本企业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产生同业竞争。
三、本企业如遇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
本企业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企业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兴建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发行人的利益。
四、如出现因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在本企业对发行人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
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实际控制人周曦承诺:
“一、本人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业务,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今后亦不会从事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如本人所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下同)拟进行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不产生同业竞争。
三、本人如遇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
人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进
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兴建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
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发行人的利益。
四、如出现因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在本人对发行人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发行人存在重
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一、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常州云从、实际控制人周曦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一)控股股东常州云从的承诺
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常州云从做出如下承诺:
“一、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
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下同)与发行人之间报告期内及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
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
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发行人之
《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程序,确保交易事项的合理合法性
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利用关联交易谋求特殊利
益,不会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
足额的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周曦的承诺
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周曦做出如下承诺:
“一、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包括本人近亲属)以及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
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同)与发行人之
间报告期内及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
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
将督促发行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发行人《公司章
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程序,确保交易事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
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利用关联交易谋求特殊利
益,不会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
额的赔偿。”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关联交易做出如下承诺:
“一、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包括本人近亲属)以及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本人(包括本人近亲属)担任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下同)与发行人之间报告期内及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附属企业将
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
联交易,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发
行人之《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程序,确保交易事项的合理
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利用关联交
易谋求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
额的赔偿。”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
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高吉涛 吴建航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