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必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并充分讨论后,发表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汉光”)
(含下属控股子公司)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均与卓立汉光(含下属控股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一名中国台湾地区员工,不包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监
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的丁岳,为卓立汉光原股东,现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由于本次股权激励系完成必创科技 2019 年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购买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且丁岳对上市公司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本激
励计划将丁岳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还包括一
名中国台湾地区员工许腾翔,系卓立汉光原股东,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
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将该名中国台湾地区人员纳入本股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能进一步推进公司多元化团队的建设,保留核心人才,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证
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顺利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
或安排。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